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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在强制医疗制度中的运用【摘要】2013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强制医疗的有关规定成为了进来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以此背景为契机拟探讨品格证据在强制医疗制度中得到运用的可行性并尝试提出可能的研究进路。【关键词】强制医疗;保安处分;品格证据;立法一、品格证据简述所谓品格也称为人格。个体的品格是经过长期的积累所形成的具有稳定性。但其又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品格形成于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同时也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发生着缓慢的变化。品格证据是用来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是用以证明某人在特定情形下会基于自身已经养成的一定的品格或品格特征来做出特定行为的证据。二、品格证据规则在刑法中品格证据的首要功能是作为用以查明案件事实的辅助证据但近年来随着刑法人格主义的不断发展和对品格证据的深入研究品格证据已经不再局限于原有的限制而是在定罪、量刑等诸多领域尤其是犯罪预防方面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品格证据规则又被称为品格证据排除规则这是因为虽然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多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绝大多数的国家对待品格证据的态度仍然是原则上排除只在例外情况下适用。然而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在于在不同的客观条件和环境下我们所追求的价值是不同的。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强调保护被告人的人权时就应当严格遵循排除品格证据的原则;而在犯罪预防体系的建设中要强调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时我们就应当增加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况。“事实上英美法系中的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况正变得越来越多。”三、品格证据在强制医疗中的应用1.强制医疗制度的价值取向对品格证据的排除主要是基于价值的考量当价值取向更注重于维护被告人人权时品格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而当价值取向更倾向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全时就应当规定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况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求。作为保安处分的一种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重伤的精神病患者其目的在于减少和防范该类精神病患者继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毫无疑问强制治疗制度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在于对社会稳定和安全的追求。所以对于该对象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确认该对象是否适用强制治疗程序的认证过程中应当适用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况。2.强制医疗的前提条件对于是否适用强制医疗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两方面的考量即是否以存在以人格品质为基础的人生危险性和以是否具备家属或监护人看管的客观条件。对于人民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的表述方法在法条中使用了“可以”而非“应当”。这是一种对于强制医疗适用条件模糊的体现。由此可见我国的强制医疗适用条件依然不够严谨科学。适用强制医疗应当一视同仁而不应当将有无家属看管、能否自行接受医疗列入考虑因素。这样的做法不仅缺乏了强制措施中应当具有的强制性退一步讲即使同意精神病人的家属自行看管并帮助其接受医疗受限于不同家庭的客观条件和环境精神病人通常也很难以得到足够有效的看护和医治其依然存在有人身危险性设置强制医疗制度的立法目的依然没有实现。所以对于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应当硬性规定为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即存在人身危险性。同时排除其他一切因素可能出现的干扰。3.人身危险性的认定所谓人身危险性是指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或者再犯的可能性。犯罪学理论中的人身危险性主要体现了它对于犯罪的控制和预防的意义。在保安处分的适用过程中人身危险性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人身危险性是适用保安处分的主观条件不存在人身危险性保安处分的前提条件就不具备。说人身危险性具有争议性主要是因为其过于抽象不好认定。只能通过对人格的检测和评价来加以确认。鉴于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性我们在确定其人身危险性的时候并不需要对其进行各个方面的人格评价与检测。只要确定其为精神病患者就可以认定其具有人身危险性而适用保安处分。因此决定适用强制医疗措施的证据基础仅在于对该对象人格的考量换句话说确定是否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完全是基于对品格证据的证明力的承认。4.品格证据立法方面的完善从本质上讲法院裁定强制医疗的依据在于对精神病人人格的确认和评价。从实质上说是基于品格证据所做出的裁定。而我国刑事法律法规和现行的证据规则中并没有明确品格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况。因此在今后的相关立法中应当完善品格证据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品格证据在强制医疗认证中的运用提供法理和立法的依据。参考文献:[1]何家弘.用品格证明人身危险性的探索――评刘立霞博士的新著《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