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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能动司法的思辨及前行在当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乡土中国法官应当发掘符合国情、社情、民情的审判方式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不拘泥于形式探索人民群众满意的审判方式。“在这一时期人民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等等司法理念……在本质上都体现了人民法院正在回归能动司法积极回应变革时代的司法需求”[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2]。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基本内涵。一、能动司法的思辨对于能动司法的讨论司法务实界和法学理论界在立场上整体表现出差异性。法官更多地从具体事实的角度出发肯定能动司法的实践意义和价值取向。认为能动司法:在司法理念上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强调法院和法官积极履行职责主动顺势而为把握司法活动的进程和效果导引案件的最终解决朝着实现社会目标的方向发展。在司法功能上体现人民司法特质强调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司法为民服从党的执政目标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在司法政策上适应转型期社会变化和符合基本国情吸取司法传统固有的精神营养探索人民群众满意的多种审判方式能动地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案件纠纷。在司法的政治作用上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扩大和延伸司法对各种社会活动的影响。通过法律适用在遵循法律解释规则情况下填补法律漏洞细化具体法律规定;通过行政审判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实施;通过司法裁判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依据法律精神和价值确定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原则和方式引导公共政策的形成型塑新的制度结构促进社会的重大变革。在法院功能上根据法院层级和职能分工的审级制度基层法院接近社会民众着重满足解决纠纷的私人目的;法院层级越高越接近政府决策层更多满足制定规则的公共目的。具体要求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强化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各省高级法院积极开展具有前瞻性调研制订司法政策建立纠纷预警机制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司法建议为各社会组织献计献策促进公共政策的形成;基层法院承担大量的司法审判任务要完善司法创新举措灵活运用多种裁判方法强调在司法过程中法、理、情的有机融合慎重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在司法廉洁上加强司法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司法行为构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完善权力监督长效机制加大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力度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在法官判案上要求法官在审判权、执行权的具体行使过程中对案件事实、法律、程序、裁判等问题依法采取更为主动、灵活、合理的方式以便在个案的审判和执行中实现能动司法的目标功能。学者则更多地从规则、理性的角度出发对能动司法提出质疑和表示担忧。如: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的经历和发展看能动司法是司法权要逃离原有范围向外扩张向立法权和行政权渗透制约急剧扩张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但我国司法权能否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必须由全国人大授权没有授权则“能动”就可能变成“异动”和“乱动”。司法权是通过解释和适用法律而作出裁判的权力而且最高法院应当“通过统一解释法律而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但由于法律解释权在我国是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力而由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分享的使得最高法院不可能获得独立的、统一的、终局性的解释法律的权力因此理应坚守的法律解释权都不能独享谈何向立法权和行政权越界渗透?目前能动司法更多是基层法院和法官的一些实践经验这种经验达不到制度层面和理性高度就不能形成策略性和规律性的东西这是否有利于促进司法制度的发展?当今司法环境较差存在人治干扰法治、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的问题严重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着重强调防止盲动司法还是积极倡导实施能动司法?能动司法会否变成盲动司法的遮羞布?传统上法院的功能主要是解决纠纷但能动司法强调“有为才有位”法院要通过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来体现司法价值法院会否演变为行政的机构或模式使司法权行政化破坏司法公正?司法的自身规律和特征是被动的、消极的最朴素的理由是其遵守“不告不理”原则法官不能主动要求当事人起诉而司法过程过分强调主观、积极和能动是否背离司法运行的基本方式?能动司法的思辨给我的启示:一是要从新时代的创新理念出发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创新司法理念和适应变革时代的司法需求坚持能动司法。“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所处的特殊的历史阶段都决定人民法院的司法应当是能动司法这也是时代发展对司法的新要求更是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3]。二是要从中华文化传统的中庸之道出发执其两端、过犹不及掌握平衡的技巧。能动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