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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本文作者:孟庆瑜工作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众所周知分配首先是一个经济问题因为分配是联结生产和消费的中间环节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必经阶段。同时分配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分配法律制度直接决定着社会产品的最终分配结果影响和制约着个体社会成员的生产与生活、生存与发展关系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稳定与进步。本文将以探析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为目的紧紧围绕分配制度的核心内容——分配权的法律配置与行使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的社会分配制度做出点滴之贡献。一、法律的调整机制与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自法理而言权利(权力)和义务(职责)是法律的基本内容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体系和社会控制机制对于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的指引与规范进而对于各类社会关系的调整与规制是通过权利(权力)义务(职责)在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行来实现的。简言之“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1]社会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基于不同主体的社会角色的差异、社会活动的多元、关系载体的变动以及时空界限的冲破而呈现一种日趋复杂化的局面并带有鲜明的国际性或全球性特征。不同法律对于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正是通过各自不同的权利(权力)义务的配置模式和运行机制来完成的。不同的权利(权力)义务配置结构本身就表征和实现着不同法律的目标和功能。这也是法律区别于包括道德、宗教、习惯等在内的其他社会规则体系的一个重要标志和优势所在。正如张守文教授所言“权利与义务向来是法律制度结构中的核心同时也是部门法研究的中心问题。由于权利与义务总是要归属于特定的主体而在各个部门法中有关各类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的质与量各异导致权利与义务会形成不同的排列与组合从而构成各不相同的‘权(利)义(务)结构’”。“这些‘(权义)结构’上的差异带来了各类法律制度或部门法之间的差异从而确立了各类法律制度或部门法的重要价值也形成了它们在调会关系方面的互补性。”[2]分配关系作为一种具有特定财产或利益性质和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居于一种十分重要和特殊的地位或位置。如何调整这样一种社会关系是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包括国家、企业和居民个人等在内的所有分配关系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性问题。着眼于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我们必须搞清楚法律是遵循什么样的路径运用什么样的机制来发挥作用的。由于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的调整机制的共同性所决定法律对于分配关系的调整则是通过权利(权力)义务在分配关系主体之间的特定配置结构和运行方式来实现的。由于分配关系的复杂性、综合性所决定调整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和不同阶段或环节上的分配关系的法律制度也将呈现复杂化和综合性的特征。但是无论是哪一种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其中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法律制度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至少是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与制约作用。其实质表现为国家基于社会公共性或全局性的需要或考虑对于各种类型和性质的分配关系所进行的一种必要、适度干预。从权利义务的配置结构角度看则表现为权利义务在国家与企业和居民等分配关系主体之间的配置上的不均衡性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或偏在性即权利规范的分布更趋向于向国家倾斜而义务规范的分布则更多地趋于向企业和居民倾斜。这种配置结果恰恰决定了分配法律制度与经济法之间的内在契合性以及经济法在所有担负社会分配功能的部门法中所具有的特殊而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二、分配权的法律界定基于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性、权利(权力)与义务(职责)的相对一致性这里笔者将仅选择分配权的配置和运行模式来探寻法律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机制和路径选择。研究分配权的配置机制则需从界定分配权的法律含义开始。何谓分配权?从古今中外的相关法律制度来看并没有对此做出一个清晰而规范的法律界定。我们的基本体会是:确能感知其存在难以直面其“真身”。拨开繁乱的社会经济生活之迷雾领会相关法律制度之精神探及社会分配关系之本质笔者认为分配权是指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等在内的特定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制度和方法对可供分配的社会产品在不同社会主体之间进行划分和配给的权力和权利的总和。对于这一概念的界定尚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去认识:(一)从分配权的依存范围来看是狭义的分配而非广义的分配。分配就其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地位而言可以区分为广义的分配和狭义的分配。广义的分配是指属于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分配与生产总过程中的社会产品分配的总和。[3]即广义的分配包括生产要素的分配和消费资料的分配分配对象是社会总产品。生产要素的分配亦即生产条件的分配先于生产并继续发生在生产过程之中。在生产开始前需要把适用于不同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要素分配到各个不同的生产部门和企业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