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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不予受理案件范围的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有关行政诉讼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和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的规定共七个法条对此做了规定。从逻辑角度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8项受案情形是列举式并没有穷尽所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我们要弄清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从研究那些案件不应受理入手排除不属行政案件受案的情形其他就是应当受理的具体情形。笔者下面作以简述仅供参考。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若干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几类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际、外交等国家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重要是看它的政治性是否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即它的性质是政治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例如强制服兵役的行为就是一个法律行为而不是政治问题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行政规章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当事人对任何抽象行政行为不服都不得直接地或在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时附带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任何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不是说法院就不得对这些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是可以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但只能基于自己的职权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不能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审查。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目前不能被提起诉讼的原因在于:①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以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确认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并予以撤消、改变的权力只能是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②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通常针对的都是大范围、不确定的对象。如果抽象行政行为造成了侵害后由单个对象通过一个个单独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必然会扩大解决问题的成本也有一些技术上的困难。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去掌握呢?例如:某市需要在市规划区内对城东的棚户区进行改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发出了拆迁公告。这里的拆迁公告就是针对的特定人因为无论小区有多大在这里居住的人都是可以统计的。故某市的拆迁公告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又如:某市为了发展地方经济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发出通知非本地乳制品不准进入本市进行销售。这里的“非本市乳制品”是不确定因为按常理是难以去统计的。因此该通知是针对不确定的人群属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这类行为往往涉及高度经验性的判断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裁量权范畴人民法院没有这方面的判决条件和判断标准。由此导致的行政纠纷可由行政机关自己处理解决。但是对此类不予受案不应作扩展解释如果这类决定所涉及的权利义务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可以不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如果所涉及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普通公民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则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里所说的“法律”仅是指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目前只有极少的几部法律对此做了具体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其分别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4条、第30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就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双重身份可以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也可以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司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着不同的性质各自针对不同的对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目前只针对行政行为因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