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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海事立法状况的思考我国海事立法现状海事系统是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的一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从立法体系的角度来看当前海事部门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集中在《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下简称“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以之为依托形成了以部令、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直属局规范性文件等为子系统的法律体系;从法律的体例的角度来讲大陆法系的特点明显行政立法的模式突出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体现以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为主要法律渊源制定法较多且较多地散见于规范性文件中相应的设法性条文当中;从海事法律体系的构成状况来讲海事立法产品体现了行政法的立法体例即母法与子法互为依托原则性立法与操作性规范相互结合的特征;从立法活动的主体来看当前的海事立法活动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中央行政机关立法、地方权力机关立法、地方行政机关立法以及海事部门立法等层次。海事立法体系的特点从立法的角度而言我国海事立法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特点:行政法特点明显。首先立法以宪法为基础。海事立法体现了宪法对公共管理权利的约束;其次立法以行政法律为核心。海事立法是以《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这两部主要的行政法律为母法核心的符合行政立法的体例特征;第三立法以设权性条文为主。基本的法律制度与散见的规章、条例、规范性文件都体现了对海事行政执法职权的维护;第四法律关系的主、客体地位不平等。因行政权和行政执法权的赋予而彰显了海事部门的主体地位和主客体之间在权利义务上的不平衡性。与其他部门法的交叉点多。以船舶登记为例海事机构是一级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也是重要的物权登记机关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权利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使用权的变更等等都需要到有权机关进行登记海事部门恰恰就是这个有权机关在船舶登记业务方面较多的体现了海事管理权与民法中有关物权制度的交叉。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相互融合。随着我国加入国际海事组织并成为a类理事国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在海事工作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在立法上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和国际条约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在很大的程度上缩短了海事立法的研究探索过程起到了推进海事立法进程的作用。母法相对稳定子法则名目繁多。作为母法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对比较稳定自颁布以来就极少修订而作为子法的各种条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速度和密度则相对较大每一个立法年度均有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呈现了母法的核心辐射特点。首先《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条例》等发挥着设权性立法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职权上为海事机构的存在设定了法律依据;其次为海事机构划定了履行职权的范围;再次为后续的权力行使的保障性文件的设置起到了宏观的指导作用从原则性上体现了核心部类的规范意义。与地方性立法的交叉日益增多。由于海事机构自身存在直属海事系统和地方海事系统同时又分驻不同行政区域在立法上海事机构对地方政府以及权力机关的信赖性随着航运经济的不断发展正逐步显现海事与港口甚至口岸经济互为依托的特点日益显露在立法上海事立法与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存在着越来越多的交叉点涉及港口发展和提高海事监管效能的地方性立法已经越来越多地被提上议事日程。当前海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立法过于分散。根据海事业务的分类海事立法从船舶管理防污染、危险货物管理船公司管理、通航管理、船员管理、航标测绘管理、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等部类分别开展了大量的立法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总体上讲呈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国务院、交通部、交通部安监办、规划司、海事局以及各相关的地方政府均成为海事立法的相关主体海事立法出现了过于分散的缺陷设权性条文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当中检索不便使用更是不便客观上为海事行政执法带来了不利影响。与海事管理相对发达国家的差距明显。从立法上日本国的海事法律统称为“日本海事六法”它由“海运六法”、“船舶六法”、“船员六法”、“港湾六法”、“海上保安六法”组成涵盖了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