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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行为规范研究论文「论文提要形式正义是司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官在庭审中的行为对于体现形式正义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分析刑事庭审的历史类型和形式要素、行为要素的基础上归纳了几类不规范庭审行为的成因和表现。通过分析规范刑事庭审行为对体现形式正义的现实意义总结了几点提高庭审行为规范程度的方法和途径。引言在相当长的时期里“重实体轻程序”曾一直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经典行为模式。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保障人权、程序正义等符合法治精神与社会发展规律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以三大诉讼法为主要架构的诉讼体系的形成以及近年来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至少“实体与程序并重”已经成为了二者辩证关系的基本认知。严格意义上的诉讼活动即审判程序是以法院作为法定裁判机关主导下进行的专门性司法活动而其中的庭审即开庭审理是整个诉讼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处于核心地位的程序性活动。由于刑事诉讼本身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力度最大国家强制力介入的程度最深其庭审方式有着不同于其他诉讼的特殊性质。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刑事庭审的基本程序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缺乏有操作性的具体规范指导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对刑事庭审程序的把握不尽相同庭审的过程更是五花八门其中程序虚置、效率低下、当事人权利空洞化的现象并不鲜见有的甚至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负面评价。本文试图在现有法律规范框架内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引起司法工作人员深入的思考更好的规范庭审行为促进实现司法公正。一、庭审的形式与刑事庭审的模式分析(一)历史探源:刑事庭审的形式与类型流变司法过程具有强烈的形式主义和程式化色彩程序正义乃司法的核心价值。[①]历史上的第一次审判已经无从考证但审判蜕变于人类早期社会与神权、祖先崇拜等有密切联系的祭祀活动并早于成文法出现之前就已经产生的观点是学术界的普遍认同。无论东西方早期的审判活动都被赋予了相当浓厚的神秘主义色彩。刚刚脱离蒙昧状态的人类或许只是出于对不能认知和掌握的自然规律的敬畏在一种无意识的状态下将裁判和决断的权利交予了所谓的“神”和“天”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行为逐渐演变成了精心的设计和主动选择。如中国远古时期皋陶以独角兽断案[②];殷、周时期通过占卜决诉;在古埃及半神半人的法老握有最高司法权;在古巴比伦纠纷最初通过神判解决后改为人判但法庭仍设在神庙祭司充任法官。[③]致使人们作出这样的选择的原因不外是通过将裁判权威的神圣化“对压迫者的神圣性的信仰来束缚被压迫阶级”而使法律和审判获得正当性的基础。由于统治者逐渐认识到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对于政权影响程度不同刑事和民事诉讼在管辖和审判形式中得以区分。其中西方奴隶制国家体现的更为彻底。[④]例如雅典中、后期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不同的法院按照自己的管辖范围受理并独立作出裁判。[⑤]从奴隶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之后东西方审判方式呈现出泾渭分明的发展轨迹。但由于刑事审判作为维护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有着不可替代的强制作用所以东西方各国都基本形成了专门的、系统的、稳定的刑事庭审模式。一种比较成熟且符合历史和逻辑的类型区分法将古代和近代缺乏民主和理性特征的刑事庭审结构类型划分为弹劾式与纠问式而后者在封建时期的东方和欧洲大陆国家长期存在。国家机关依职权主动追诉经常性的刑讯法定的证据制度法官的非专业化等等这些要素构成了纠问式庭审的主要特征。在取得胜利之后受诉讼合理主义思潮的影响力图实现查明客观真实与程序正当化的统一逐渐形成了比较协调于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法治发展的现代刑事庭审结构。[⑥]审判独立不诉不理保障辩护权公开审判证据裁判和自由心证等制度的确立使刑事庭审结构更加趋于理性和完善。当然由于历史传统、民族心理以及法治背景等因素的差异现代各国刑事庭审的诉讼结构和诉讼方式也呈现出不同的类型按照通说的观点主要区分为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法官职权主义(审问制)和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对抗制)。不可否认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虽然有着鲜明的特点和悠久的传统但其对刑事庭审方式现代化的影响却微乎其微。“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祭祀产生了原始习俗的礼氏族之间的战争则产生了最初的刑[⑦]这充分反映了中国法律起源的独特途径。“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作为宗教仪式的礼仪逐步发展为调会关系的规范性行为准则。[⑧]囊括社会生活所有领域的“礼”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行为规范其中就包括关于司法审判的礼节仪式内容。《周礼·秋官》中有原被告双方到庭参加诉讼交纳诉讼费和开庭审理方面的记载。在“礼法结合”的深刻影响下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庭审的方式具有一脉相承的特点即行政与司法同权、民事刑事不分、起诉与审判结合、刑讯逼供、法官主导的纠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