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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情况调研报告自至今我院共受理因飞行员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62件在已结案件中撤诉12件、调解18件、判决29件调撤率为50.8%。因民航业的行业特殊性及飞行员职业的特殊性该类案件与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相比呈现不同的特点表现为:1、涉案标的额较高。双方当事人之间诉求的差额工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以及赔偿金等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2、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本诉与反诉交织同在。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后双方不服起诉至法院飞行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航空公司反诉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要求赔偿招录费、培训费等经济损失。3、诉讼具有群体性。一家航空公司的几名或者十几名飞行员集体辞职因此诉讼也具有了群体性。他们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基本相同航空公司的意见也基本一致。4、审理结果具有示范性和引导性。由于法律适用的变化法院的审判思路呈现动态变化不同时期不尽相同的判决结果对于飞行员劳动市场具有很强的引导性成为在职飞行员流动意向及航空公司应对态度的参考。纵观几年来飞行员辞职事件呈现以下发展脉络:一、至今涌现了两次飞行员辞职浪潮。第一次是至之间原因在于民营航空公司的市场准入。8月15日国家民航总局颁布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正式实施第二条明确规定:鼓励、支持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由非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的民营航空公司的陆续出现为飞行员流转提供了市场环境。但实际上飞行员辞职的浪潮从初就已经开始涌动到变得一发不可收拾。第二次浪潮发生于-间原因在于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致使航空公司的经济效益下滑航空公司缩减飞行员福利待遇引发不满飞行员纷纷跳槽另觅它途。两年间该院共受理该类劳动争议案件28件其中撤诉4件调解18件判决6件调撤率高达78.6%。二、飞行员解约诉辩方向发生变化。之前飞行员要求解除与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时航空公司均表示不同意如果要解除合同则要求飞行员支付巨额的违约金及法定赔偿金。因为在五部委出台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这表明只有新东家向老东家支付了“转会”费用之后飞行员才能顺利“赎身”。诉讼实践中当飞行员尚未确定新东家或新东家怠于与老东家协商时航空公司便依据该规定将索赔法定赔偿金的对象指向飞行员。法院在航空公司提供证据的基础上一般会在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要求飞行员支付航空公司招录费、培训费等各项损失。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该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22、23以及25条的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说明即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只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两种条件的违约条款无效。依此只要飞行员能够证明提前30日向航空公司发出辞职通知法院就会认定其为正当的行使权利不构成违约这与一般劳动者无异。三、飞行员与航空公司解约后仍难真正“赎身”。法院判决航空公司与飞行员解约并要求航空公司在法定时间内转移飞行员的飞行、人事档案等但判决却很难执行。因为飞行员的档案仍在原航空公司内保存由于未就飞行员跳槽达成一致意见航空公司的损失尚未弥补于是往往拖延履行转移档案的义务。而档案是飞行员重新飞的必备条件这样导致很多离职的飞行员很难找到其他的飞行岗位即使与新东家达成了签约意向也不能承担飞行任务。民航总局【】109号意见第三条规定:飞行人员辞职后到新的航空公司复飞该公司仍须按五部委文件的规定与辞职飞行员原单位主动协商对没有经过协商而私自流动的飞行员各地区管理局不得办理其在新公司的注签手续不准予其参加新公司的运行飞行。“不能飞”使飞行员的薪资福利等待遇大幅缩水造成经济损失即使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交付转移等行为义务难以强制要求义务人履行导致飞行员虽然胜了官司仍难以真正“赎身”重新飞。飞行员辞职浪潮反映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飞行人才的供给难以满足民航业迅猛发展的需求。民航业改革使得民营航空公司“白手起家”国内航空业对飞行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有资料显示“xxx”期间民航业需增加飞行员9100人但受教学资源、体制等多方面限制飞行员培养数量难有大的突破飞行员供给严重不足。因此成熟飞行员成为各大航空公司争抢的对象尤其是民营航空公司提出诱人的条件到国有航空公司挖人因此导致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屡屡对簿公堂。二是航空业中的劳动市场管理尚不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