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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思考一、问题的提出2011年7月23日发生的甬温线动车追尾事故至今仍牵动着国人的心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中国高铁建设的关注和评议。①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动车追尾事故发生后民众最关心的莫过于事故原因和事故处置工作。关于事故原因铁道部最初公布的是因为温州南的信号指示灯遭雷劈导致本来应该是显示红灯而错误升级显示为绿灯。值班人员对事故的敏感度不强酿成这场事故。而对事故的真实原因国务院早已组建了调查小组总理公开承诺会认真听取、严肃对待群众的意见给群众一个负责任的交代。事故发生以后国务院立即成立了包括安监部门、监察部门等单位的独立工作的事故调查组将通过现场勘查、技术取样、科学分析、专家论证得出一个实事求是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结论并将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并郑重承诺在9月中旬公布调查结果。但令人遗憾的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结果公布已经到了120天的最长时限要求但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却仍然没有公布最终的结果。[1](编者注:虽然到2011年12月28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动车事故的调查报告但这并不影响本文的主旨。)毫无疑问广大民众理所当然对这起动车事故拥有知晓其原因和处理结果的权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知情权。那么何谓宪法上的知情权呢?这就要从分析知情权的宪法权利属性说起。二、作为宪法权利的知情权:特质解读知情权②(therighttoknow)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得知权”、“了解权”等。[2]“知(know)”即“知悉”、“获取”之意“情(information)”即“情报”、“信息”。知情权即为知悉、获取各种情报、信息之权利。尽管对于知情权究竟是一项基本权利还是一项基本权利的派生权学术界并没有达成共识;而且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宪法尚未对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但知情权的权利属性可以通过宪法的人民主权原理与人权保障原则推导出来。“基本权利是设立主权权利、客观法律规范和一般解释原则的基础对一切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关具有直接的约束力。”[3]作为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知情权具有不可剥夺的性质其义务主体是控制和掌握政府信息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从各国民主政治发展史来看知情权之所以成为一项宪法权利是因为其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权利特质:一方面知情权内蕴着人民主权的宪法理念具有宪法权利的本质特征。人民主权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和逻辑起点意味着“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4]。世界各国为保障作为宪法权利的知情权普遍通过确定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并逐步扩大各类社会主体的参政权、监督权及思想自由、请愿自由等形式间接地确认人民和公民的知情权。如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5条规定:“社会有权要求全体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1946年日本宪法序言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第13条规定:“全体国民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尊重。”第19条规定:“思想及意志自由不受侵犯。”意大利1947年宪法第1条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等等。另一方面从宪法所追求的人权保障价值目标而言享有知情权对于现代国家的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发展具有普适意义。人类的发展规律表明尽可能从多个来源接受信息、拓宽自己的知识、发展人格是人类的基本需求同时也是建立自由民主政制的重要前提之一。在立宪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将永远掌握在民众手中。这项权力是为了某些特定目的、在特定期限内授给他们自己选出的代表的。当这种权力的使用违背他们利益或不符合他们的愿望时他们可以而且无疑会撤销他们公仆的资格。”[5]立宪国家的公民充分享有知情权是实现自身利益的前提;国家负有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职责和义务使公民有机会获取对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至关重要的各种信息和资源。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知情权是公民其他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与人权谱系中的其他公民基本权利一样具有基础性价值。再一方面从宪法限制权力的核心精神来看保障公民知情权是立宪国家实现民主政府的应有之义。作为一种关于人类社会应如何组织其国家及其政治生活的规范理论宪政的精髓在于以宪法和法律来规范政府的产生、更替及其权力的行使藉以防止公民的权利受到来自国家权力的侵害并进而确保公共权力的行使能符合公共利益。在现代立宪国家真实民主的根本要义在于公民自治个人必须通过知道各种各样的事实与意见方能够有效地参与国家治理。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让公众了解和参与国家公共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