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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及其相关概念的比较一、公司合并的含义我国正式的法律中首次出现公司合并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该部法律中专设“公司合并、分立”一章并详细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184条。)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上公司合并的含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变更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并且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在国外和公司合并相对应的词有两个即“Consolidationofcorporations”和“Mergerofcorporations”。前者按照Black‘sLawDictionary的解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解散同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并接管解散公司的资产和承担的责任”(注:参见Black’sLawDictionaryFifthEditionWestPub.Co.(1979)P280.);后者是指“一个公司被另外一个公司吸收后者保留自身的名称、实体资格取得前者的资产、责任、特许权和权力同时被吸收公司丧失独立的商业资格。”(注:参见Black‘sLawDictionaryFifthEditionWestPub.Co.(1979)P891.)不难看出“Consolidationofcorporations”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上的“新设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重新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新设公司承担解散各方的债务并接管各方的财产;“Mergerofcorporations”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上的“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导致其他公司丧失法人资格吸收方承担被吸收方债务并取得被吸收方的资产和各种权力。因此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合并用英文确切地表示应当是“Consolidationandmergerofcorporations”。“Consolidation”用公式表示就是“A+B=C”:“Merger”用公式表示就是“A+B=A”。在我国前者常译为“并合”“新设合并”(注:郑立、王益英主编:《企业法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258页。);后者常译为“兼并”亦称“归并”(注:史际春主编:《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单就“Consolidationofcorporations”和“Mergerofcorporations”来说分别译成“公司并合”或“公司联合”和“公司兼并”或“公司归并”较为妥当。我国报刊文章中经常将“Consolidation”译成“合并”不太妥当因真正意义上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而“Consolidation”不过是其中的一种。仅将“Consolidation”译成“合并”容易产生歧义。事实上外国公司法上经常交替使用“Consolidation”和“Merger”而并没有像我国的《公司法》那样给它们一个确切的定义。如《美国示范公司法》直接规定了公司合并的条件合并计划的内容(注:参见《美国示范公司法》第1101条。);《德国股份公司法》直接规定了合并的性质(注:参见《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39条。)不过在《德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从公司资金中增加资本和合并的法律》中补充规定了公司合并的两种方式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注:参见《德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从公司资金中增加资本和合并的法律》第19条。);日本在《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直接规定了“有限公司可与其它有限公司合并”(注:《日本有限公司法》第59条。)在《日本公司法》第二章“无限公司”第五节“解散”中规定了无限公司合并的决议、异议、登记、合并效力的发生、合并的效果、合并无效之诉等条件和程序问题(注:参见《日本公司法(商法第二编)》第98~111条。)在该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第八节“解散”中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条件和程序(注:参见《日本公司法(商法第二编)》第408~416条。)但都未对合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英国在《英国1989公司法》第六编“合并及其有关事项”也未对合并含义作出规定(注:参见《英国1989年公司法》第146~153条。);法国在《法国商事公司法》中也只是描述了合并的一般情况即“一个或若个公司可以通过合并将公司财产转移到现存的公司或他们组建的新的公司中”(注:《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71条第1款。)。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