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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配置权力论文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存在大量的有限公共资源主要包括航空运输线路、汽车运输路线及执照、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出租车牌照等在物质及经济上具有互相排斥性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领域。这些资源一般掌握在拥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手中。基于权力易于滥用性和异化现象的普遍存在如何解决和合理规制行政机关的分配公共资源的权力就成为构建法治与诚信政府的应有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建立起合理科学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机关的有限公共资源的分配权力是构建法治与诚信政府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已经具有了大量的关于有限公共资源分配的制度性规定这些规定也是我国预防腐败的制度性防线。从行政法的领域而言已经建立起的关于有限公共资源分配的法律主要是2004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可以说《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解决如何规范与控制政府有限公共资源分配权力的基本法律也是维护和谐社会的必要法律保障其可以大大减少不必要的纷争类似广州市重信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两公司春运汽车营运线路的争议就可以避免。《行政许可法》建立起了一些关于政府公共资源分配权力的规则和思路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公共资源配置权力有限、适度原则公共资源的分配是否是政府的独占性权力这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但是现在一般认为公共资源的分配并非是政府的独占性权力只有在市场的手段和社会自治组织等机制无法发挥功能的情况下政府才具有介入资源分配领域的正当理由。这种观念已经被我国的《行政许可法》所确立。《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了针对公共资源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即“(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这项规定确立了政府介入公共资源分配领域的法律根据。但是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其他规定这种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必须是全国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在必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的政府规章。这些法律规范的设定权还必须符合与满足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下位法必须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同时《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又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从这些规定来看我国对政府介入公共资源分配领域的态度是极其严格与审慎的奉行的是政府分配公共资源权力有限、适度的原则。这些法律规定分别从政府介入公共资源分配领域的法律依据、介入的方式及手段选择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行政许可法》对包括公共资源配置在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严格限制的态度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所必备的减少规制、放松规制的理念。只对于确属政府介入的事项政府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从而促使政府职能转换和转移促使政府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换。二、公共资源配置的竞争性原则对于合法设定的公共资源配置事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行政许可法》也作了详细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从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政府公共资源分配的竞争性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配置有限公共资源时不得以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的方式确定公共资源的使用者更不得以秘密的方式进行行政机关必须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其实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关系着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只有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才能避免暗箱操作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也是最能体现和满足行政活动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平等性等要求的是防止腐败的最好利器。一些腐败案件往往都发生在行政机关拥有的配置有限公共资源的领域之中。三、公共资源配置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维护法律秩序安定性的必然要求。这一原则是解决行政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不讲诚信出尔反尔反复无常常常在其作出行政行为后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或废止其行为等问题的。《行政许可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信赖保护原则其在第八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