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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罐车)。第二章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第4条凡从事本规程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第5条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规则。第6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第7条检验人员要与使用单位密切合作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第8条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增减检验项目。第9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验。第三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第10条检验员在检验前一般应审查下列内容和资料: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检报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4.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7.使用登记证件等。第11条影响内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第12条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第13条对槽、罐车检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车体移动。第14条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第15条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第16条如需现场射线探伤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第17条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3.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靠。4.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彻底清扫干净。5.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安全电压》的规定。6.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第18条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章检验第19条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应遵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槽、罐车的检验周期应遵照《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第20条检验的一般程序检验的一般程序(图1)是检验工作的常规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并进行检验工作。第21条检验的基本要求(槽、罐车的小、中、大修的检验和内容除参照本条外还应参照第22、23条)1.外部检查应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等。2.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用以下的检验方法:(1)表面探伤;(2)射线探伤;(3)超声波探伤;(4)硬度测定;(5)金相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