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3
2/3
3/3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国际法视野下人道主义干涉冷战结束后以相互威慑保持军事力量平衡为特征的两极体系分崩瓦解。原来在两极格局掩盖下的各种矛盾不断涌现国际局势在整体缓和的情况下局部冲突不断。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大国纷纷祭起人道主义干涉的大旗。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关系学者与国际政治评论家讨论和争辩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学术界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政治层面。本文拟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人道主义干涉这一理论进行剖析;并结合国际实践对人道主义干涉在不同时期国际法中的表现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分析。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它包括两类行为:一类是为了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它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由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后者是一种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它是由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旨在中止或预防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基本人权。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没有经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本文主要针对后者加以阐述。二、“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在国际法发展史上的演变历程(一)“人道主义干涉”在早期国际法学说中的反映根据国际法的权威学者西奥多·默柔(Theod-orMeron)近年来的研究“1648年威斯特伐里亚和会以前的一些国际法著作表明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概念以及现代人道主义干涉权利在格老休斯(Hu即Grotius)之前就已形成。”川(丹一”)西班牙法学家维多利亚(1483一巧46)指出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臣民以基本人权例如自由从事宗教权利的国家可以进行干涉。川圣·托马司·阿奎那司(St.ThomasA明inas)也认为“在某种程度上一国君主有权基于宗教的利害关系干涉另一国的内部事务如果后者虐待它的臣民超出了似乎可以能够接受的程度。”后来他的这一学说演变为援助另一国人民反对专政统治是合法的原则。这一时期的“人道主义干涉”主要是出于宗教因素的考虑是基于自然法的宗教干涉保护基督教徒。(二)“儿芝主义干涉”在近代国际法中的反映荷兰国际法学者格老休斯在1625年发表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完整体系的国际法著作一《战争与和平法》(onthelawofwarandpeaee)。该书的发表为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促进了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十七世纪初伴随着欧洲三十年代战争(1618年一1648年)的结束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1643一1648)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这一时期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主要表现在格老休斯的著作中格老休斯是针对三十年战争的肆意妄为和极为残酷而撰写《战争与和平法》的。因此该书强烈地体现了作者的人道主义精神。格老休斯在论述国家与国民的关系时提出“如果一个统治者对他的臣民进行迫害以致于没有人能在这种迫害中受到保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类社会就可以行使那被天然赋予的权利。”20世纪最著名的国际法学家之一劳特派特认为该提法是对人道主义干涉原则最早的权威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