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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的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轰动全国的“黄静”案中五份不同的法医鉴定一度成为焦点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也许普通大众对司法鉴定人的印象限于《大宋提刑官》里“重证据实、民命为重”的宋慈。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谁都可以做鉴定人吗。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吗。鉴定人出庭时该如何应对对方律师们的“百般刁难”。这些都是司法鉴定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近日举行的中国首届司法鉴定高峰论坛上相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辩护律师乃至鉴定机构人员纷纷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看法。该不该抬高鉴定人准入门槛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司法杂志社总编王公义介绍了英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在英国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呈加强趋势以往具有各行业职业资格和专业职称的人员经法庭确认都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并没有另外的条款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优胜劣汰。但自两年前开始根据议会通过的法案设立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登记委员会四年一个周期进行非强制性的执业资格登记。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这样的制度能保证鉴定人提供高质量的鉴定结论吗。王公义-解释说如果鉴定人错误鉴定、违规操作或不按规定出庭其鉴定结论自然无法被采信鉴定人将被市场淘汰出局;如果鉴定人违法或作虚假鉴定更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者被刑罚处理。“在英国大学、科研院所和医疗等机构的司法鉴定人是向控辩双方提供司法鉴定的强大力量占司法鉴定市场的绝大部分。”王公义说“他们是完全独立的社会化、中立性的司法鉴定人。”也有一些来自司法鉴定机构的代表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如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的叶元熙就认为目前中国司法鉴定准入门槛太低了如果说重新鉴定屡屡出现劳民伤财的话那么准入门槛太低导致的鉴定人的素质无法保障则“难辞其咎”。如何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针对我国鉴定人出庭的现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在研讨会上说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或当事人的发问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却流于形式鉴定人不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法庭也无从对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起不到应有的质证作用。何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樊崇义细数了我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二是立法的矛盾规定导致鉴定人出庭难质证流于形式;三是质证程序过于职权化;四是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存在单向性、片面性;五是“质证异议”问题的解决寄予重新鉴定。该如何“对症下药”。樊崇义认为审视我国现存的鉴定结论质证程序在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基础上应当重构我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确立鉴定结论庭前开示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鉴定结论的交叉询问程序引入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的制度。“要充分认识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意义。”就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顾永忠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鉴定结论的特点决定了较之其他证据的提供者鉴定人更应该也更能够出庭接受质证。这是因为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较之实物证据更具可变性;鉴定结论属于意见证据较之其他证据更具主观性;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较之其他证据更需说理性;鉴定结论具有“超脱性”和“职业性”鉴定人出庭阻力干扰校同时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既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也体现了程序公正。此外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有利于鉴定人素质的提高和鉴定事业的发展。鉴定人该如何接受挑战在提高鉴定人的能力方面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沈敏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应通过岗前能力确认、岗前和岗位培训、执业中的能力验证活动、人员监督等措施确保鉴定人的初始鉴定能力和持续鉴定能力。顾永忠从多方面详细分析了鉴定人该如何应对咨询。“首先要树立信心勇于接受挑战。”他鼓励鉴定人说鉴定人都是专业技术人员较之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辩护人具有很强的专业优势。鉴定结论一般都是在较为可靠、先进的技术设备条件下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知识积累基础上形成的较之其他证据更具科学性和可靠性。鉴定人都是在鉴定机构的组织领导下进行鉴定活动能够得到组织的支持和同仁的协助有的时候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因此“面对出庭质询鉴定人应当信心百倍”。同时顾永忠还提示:鉴定人出庭前要对他方如何质证进行预测做好准备;要分析预测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薄弱环节;要分析预测在诉讼活动中他人将对鉴定结论提出何种质证意见;要对预测到的问题进行重点准备必要时要进行接受质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