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研究论文我国商业银行已经越来越重视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不容忽视的是该项业务因其涉及的法律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比较复杂不少银行操作人员对相关的国际惯例和规则熟悉不够加上我国缺乏专门针对该项业务的法律和监管规章因此探讨国际保理业务中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甚为必要。本文在分析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特征的基础上就银行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作了探讨。一、国际保理的意义及其法律特征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又叫国际付款保理或保付代理。它是指保理商通过收购债权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或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的代收或管理、贸易融资中至少两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其核心内容是通过收购债权方式提供出口融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定义如下:所谓保理系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1)贸易融资;(2)销售分户账管理在卖方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3)应收账款的催收保理商一般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账款追收保理商会根据应收账款逾期的时间采取信函通知、打电话、上门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4)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卖方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会为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且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债务人资信情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于卖方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从国际保理的操作实践来看保理的具体操作方式甚为丰富有双保理机制、单保理机制、直接进口保理机制、直接出口保理机制、背对背保理机制等其中双保理机制最为普遍而重要。就国际保理所涉及的银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体系而言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关系是整个保理关系体系中最为基本而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该层关系决定着保理业务能否合法有效地开展它是出口商通过保理获得融资的关键所在也是作为保理商的银行从保理业务中获取利益的核心环节。基于此本文将重点分析出口商与作为保理商的银行之间的关系以此为基础透视银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为准确把握国际保理业务中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有必要了解保理业务的法律特征。国际保理业务的操作实践及相关规则表明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国际保理是以保理协议为基础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各种保理业务都是以保理协议为基础的保理协议将保理法律关系主体连接起来并且构造了各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体系。这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在典型的双保理运作中出口商通过协议将其对进口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本国的出口保理商;同时出口保理商通过协议与债务人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发生关系委托进口保理商负责债款回收并提供坏账担保。在此种机制下实际上存在两个保理协议即出口保理协议(exportfactringservicesagreement)和相互保理协议(inter-factoringagreement)前者是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协议后者是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的协议。第二尽管国际保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有着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但是其核心内容是债权转让关系。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通过保理协议购买了债权而不是将债权作为抵押并作为自己的资产进行业务处理。这与银行凭发票所代表的债权为抵押提供融资然后用收回的债款偿还融资不一样因为通过发票形式所表示的转让并不能使保理商有效地对抗第三者权益和债务人的反索。保理商通过购买债权获得对债款不受任何影响的权利该种权利是保理商全额收取债款的权利它通过收回的债款补偿其预付的收购价款该种权利的形成是出口商和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的主要目的之一。通常情况下保理协议中出口商同意转让给银行的权利包括了对债款的法定所有权、对债款的所有法定和其他求偿权等。第三国际保理是以国际买卖合同为前提并且通常是采用赊销等信用方式的买卖合同。在国际保理实践中极具影响力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就明确排除了以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付款交单或者任何现金交易作为转让的基础性贸易关系。该规则第4条指出:本规则所包括的业务范围应限于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卖方以信用方式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该债务人所在国应为进口保理商提供服务;以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凭单付现或任何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排除在外。第四保理商通过收购债权获得对应收账款的权利包括了有追索权和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