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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制度第一条为了建立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企业积极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及市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由其实施经营业绩考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超过考核目标值部分的经营性净利润中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股权奖励。第三条实施增量资产奖励股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二)坚持以效益为中心考核企业经营业绩。(三)坚持报酬与责任相统一、利益与风险相挂钩、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建立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增加考核与分配过程的透明度。第四条本办法作为《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配套措施实行本办法的企业由市国资委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予以明确或由市国资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单独签订增量资产奖励股权责任书作为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补充。第五条实行本办法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包括基薪与股权奖励不再实行绩效年薪。第二章增量资产奖励股权的内容第六条实施本办法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发展战略明确主营业务突出;(二)产权清晰内部管理规范;(三)市国资委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具备条件的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同意实施本办法的应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奖励金的确定。(一)股权奖励与企业的净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挂钩。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中等或以上等级并超额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净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的从本年度企业超额净利润中提取奖励金奖励金以增资扩股的形式转为受奖人持有的本企业的股份(股权)。超额净利润=净利润总额-净利润总额目标值(二)奖励金按累进制实行分档计提。1.当净资产收益率超目标值10%(含)以内时对超额净利润按30%的比例计提年度奖励金;2.当净资产收益率超目标值达到10%以上至30%(含)以下时对超过目标值10%以上的超额净利润按40%的比例计提年度奖励金;3.当净资产收益率超目标值30%以上时对超过目标值30%以上的超额净利润按50%的比例计提年度奖励金。(三)奖励金的分配。企业所提取的奖励金分配范围为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其中企业负责人的奖励额应不低于企业奖励总额的60%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额应不低于企业奖励总额的20%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提出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第三章增量资产奖励股权的实施第九条市国资委依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对实行增量资产奖励股权的企业下达奖励通知书企业依据通知书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分配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条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将奖励转为受奖人持有本企业的股份;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将奖励转为受奖人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一)奖励转为股份(股权)每年实施一次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进行。奖励金的70%当年可转为股份(股权)剩余的30%作为风险保证金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兑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合格的延期的奖励金与责任期满当年的奖励金一起转为企业股份(股权)。(二)奖励转为股份(股权)前应将受奖人员名单、股份数额、股权比例等情况向企业全体职工公示。(三)奖励转为股份(股权)实施前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报市国资委备案。(四)奖励转为股份(股权)时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审计报告明确的每股净资产作价购买;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审计报告明确的企业净资产作价购买。(五)企业负责人直接以个人的名义持有奖励股份(股权)其他受奖人以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的方式或个人名义持有。(六)奖励转为股份(股权)后企业应依法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有关股东、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七)上市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第十一条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所有风险保证金予以扣除并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免职或进行工作调整。第十二条奖励股份(股权)在企业按同股同权的原则享有分红权并承担股份(股权)贬值的风险。第十三条奖励股份(股权)当年不得分红从次年开始参与分红。作为风险保证金的奖励金未转为股份(股权)时不得分红转为股份(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