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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从亲权与监护权的关系谈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1级王龙[摘要]我国民法中父母是首先作为监护人从未有法律规定其为亲权人这种规定显然混淆了监护和亲权的界限将亲权混同于监护权对亲权和监护没有区分。“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意为父母天生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于情每一个善好而有良知的人都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在一个讲求法度的国家我们却无法承认其合理性。因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亲权人这种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事实是无可争辩的将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实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大不幸。因此父母天然是亲权人而监护人却天然不是父母。[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亲权;监护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民事法律领域具有举重轻重的作用。一个完整良好的监护制度涉及民事主体制度的完善、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侵权法律的建构等一系列重大而又敏感的问题。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多数学者认为究其根源可归于亲权与监护权混乱不分的立法体例从而无法建构完整的监护法律体系。然而笔者对此并不完全苟同。笔者从亲权与监护权的关系出发指出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并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体系的建立提出设想。亲权与监护权概念辨析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现今各国所设立的监护制度“无不以未成年人或无能力人之身体及财产的保护、监督为其目的”。[1]各国民法典中对监护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通常认为监护是指民法中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从其本质上讲监护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由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作用在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亲权制度是用于规范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所谓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教养保护的权利义务的总称是基于亲缘关系而确立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教养保护的权利义务的统一。正如日本学者我妻荣先生所言:“人由于有父母子女的关系从而发生各种各样法律上的效力……。但是父母子女关系最重要效力而且是与其他亲属关系有本质不同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特有效力恐怕是父母应该处于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哺育、监护、教育的地位。”二者区别可归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范围不同。监护权利人范围较为宽泛并且不以亲属关系为必要其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可以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亲权仅限于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教养保护权不包括其他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二者相比监护的权利主体范围更为广泛远远超过亲权的权利主体范围。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同。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产生的是因特定身份关系而派生出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其权利义务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照护权和财产照护权即亲权人应教育抚养未成年子女并且有权使用子女的财产并可基于使用而获得利益。同时还有权为了子女的利益而处分子女的财产。监护关系并非都基于身份关系而建立因此其范围相对狭窄尤为明显的就是非经法定程序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监护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或款项就应按正常的交易关系支付相应对价。二者立法目的不同。虽然我国未对亲权制度进行立法。从其本质看亲权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监护制度则更多的是理智多于情感。亲权制度的设立是为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财产方面的利益监护制度的设立更多的是侧重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不足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及评析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监护制度主要散见于在《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侵权责任法》、《婚姻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如此重要之制度却无统一体系的规定这在世界尚法之大国是难以想象的。对此我们先暂且不论。为阐明观点的必要笔者将这些零散规定分为两类予以论述。《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外法律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第18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权利和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中有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监护能力、指定监护等内容做了细化规定。《婚姻法》第23条笼统的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这些法律条文基本涵盖了未成年人监护的基本领域但却存在根本性的缺陷就是未将亲权与监护权区分开来从而将本属于两个制度规定的内容混为一谈。这已为多数学者所认同并加以批判。在此笔者不再赘述仅以《民法通则》第16条为例予以分析。第16条规定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