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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生命法及立法完善对策探讨我国生命法的主要问题尽管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生命法制建设并为此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各类生命健康标准但相比于我国生命健康保障及人生命尊严维系的现实需要我国现行的生命立法还存在诸多缺憾与不足。这些缺憾与不足的存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生命保障法治化的步伐以及我国生命法律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总体来看我国生命立法主要显现出了以下方面的突出问题。(一)立法步伐明显落后长期以来我国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一直遵循救济性立法思路在立法目的上强调事后救济而轻事前防范主张采取积极、谨慎的方式严肃立法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不成熟或没有把握的不勉强制定。訛譾在这种立法指导思想的束缚下我国各部门法的建设均显现出了很强的滞后性生命法也在其中。在我国生命立法步伐的落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立法步伐落后于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法律是社会需要的产物立法则是立法者应因社会需要创制和修改法律的活动。为此立法应当以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来适应社会需要为己任应当保持对社会发展的高度敏感性尽量使法律的创制或修改与社会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但在我国生命立法领域立法的步伐不仅无法适应社会的实际需要甚至很多情况下都远远落后于社会的现实需要。以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为例尽管我国第一例器官移植自20世纪60年代即已出现且到21世纪时无论在移植数字、开展移植的单位以及移植效果等方面都已居于世界领先水平但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却一直到2006年才出台。訛譿立法上的这种落后不仅直接导致了诸如1998年的"窃取角膜案"、2006年的"窃取骨髓案"以及2006年"行唐事件"等案件以及大量涉及人体器官买卖的刑事案件发生给司法操作带来了严重的困惑与混乱而且也使得相关技术迟迟得不到有力、有效的规范为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而实际上生命立法在我国立法建设方面的落后显然并不及于器官移植这一个领域基因科技的立法规范也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即已开始了重组DNA研究工作。目前已有几种基因工程医药进入了中试阶段;兽用基因工程疫苗和抗病毒转移基因烟草正在进行"外实验有的已经在大面积推广;而众多尚处于实验室阶段的重组DNA工作不久也将进入中试或"外实验阶段。但是我国长期以来未制定任何有关这方面的安全法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申报程序和必要的评审监督制度致使重组DNA研究及其应用中的安全问题在实际上处于一种无人管理、无人监督的不良状态。訛讀而在辅助生殖方面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便已经掌握了人工授精及胚胎冷冻等技术而相关的法律问题亦已随之出现。1983年湖南医科大学首次用冷冻人类精液成功地进行了人工授精婴儿顺利诞生;1986年青岛医科大学建立了我国第一座人类精子库。但我国在有关这一方面的立法却迟迟没有什么进展直到2001年2月卫生部才制定和发布了《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两部规章使我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及相关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最终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这两部立法的到来与我国的实际需要相比无疑已经迟到了近20年。訛讁不仅如此在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快速发展而医学临床需求不断变化以致现有规章已难以适应技术进一步发展需要的背景下我国迄今未对现行规章进行修改以致面对各种代孕现象在各地的嚣张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司法者都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而无法有效应对。此外在脑死亡判定标准、人体医学实验、医学美容整形(如在断骨增高、换脸等方面)、药害救济、罕用药保障、手术戒毒、骨髓捐献、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生物技术产业化引导与规范等方面相关的法律需求已经出现甚至部分负面问题也已经层出不穷但我国在这些领域的立法却始终都处于空位或滞后的状态之中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相比我国生命立法步伐的落后性显而易见。2.立法步伐落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生命立法步伐不仅落后于实际的需要而且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某些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其步伐也明显落后。这一点无论是从生命立法的起步上还是从专门领域的生命立法步伐上我们都不难看出其端倪。首先从生命立法的起步来看我国生命立法的起步是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例如英国早在1601年便制定了《伊丽莎白济贫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现代资产阶级生命立法其影响最为久远多达300余年;1848年英国又制定了《卫生法》1859年公布了《药品食品法》1878年颁布了《全国检疫法》以后又逐步制定了《助产士法》、《妇婴保健法》、《精神缺陷法》、《国家卫生服务法》、《卫生和安全法》等。日本从1874年开始建立了医事制度制定了《医务工作条例》1925年颁布了《药剂师法》1933年颁布了《医师法》、《诊所管理规则》1942年制定《国民医疗法》1948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