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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初步建立[摘要]中国的律师制度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律师制度来说起步较晚在清末民初才略见雏形。在这段时期中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但是实施率相对较低。这些制度对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基础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关键词]清末民初;律师制度;建立[中图分类号]DF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09(2010)08-0139-2.5律师一职最早在中国古代是以讼师的形式出现。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代郑国的邓析就作竹刑首倡“刑名之论”操“两可之说”开名辩一代风气揭开名辩思潮的序幕可以说邓析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任律师。但是以儒家思想作为基础的中国古代重农抑商重整体轻个人的价值取向使得整体的法律氛围注重实体的正义而忽略程序的公正“厌讼”、“息讼”现象普遍讼师的地位与作用也因此受到忽视。但是随着明朝时期资本主义的萌芽清末时期国门被迫打开当时的社会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外国资本大量融入中国实现了从农业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随着西方先进经济、政治、法律思想的引入清朝末期的改革已经难以避免在这种被迫的国际交往中中国封闭的法律文化状态被逐渐打破司法独立以及与之相随的律师制度被带到了中国。一、清末时期的律师制度建立的尝试鸦片战争失败后中国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对于中国法制影响最大的当属领事裁判权。凡是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在中国不受中国法律的制约而受其本国法律的制裁”。因此伴随着外国法律的引入外国的律师开始正式进入中国而且经济形态的变化也使得国人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逐渐开始接受有律师帮助诉讼的方式洋律师也开始帮中国人打官司。由于清末时期传统的法律制度不适合当时的社会环境、预备立宪的时间已定、西方国家“以华治华”的策略其中最主要的是西方列强提出要以清政府改革其法律制度专制落后的内容为条件答应放弃领事裁判衫严这一系列原因促使清末修律的进行。1902年修律活动开始进行沈家本、伍廷芳被任命为修律大臣。两人深受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提出了全新的法律制度同时律师的作用也引起了他们的关注。伍廷芳早年曾在英国留学攻读伦敦大学法律专业后又考取了英国律师成为第一个获得外国律师资格的中国人。1906年伍廷芳、沈家本在《进呈诉讼法拟请先行试办折》中提出了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俱我法所未备尤为挽回法权最重之端”乃“我国亟应取法者”。其拟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参考了西方和日本的审判体系设置了律师制度。《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规定了律师制度的法律文件其中对律师的资格、申请手续、宣誓手续、原、被告律师的责任都作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成为律师必须经过以下程序:首先应在法律学堂参加考试取得律师的文凭;然后持文凭到省高等公堂检验;最后由与之相识的两位殷实之人担保该律师品行端正方可登堂辩护。律师辩护前还应宣誓:“一、不在公堂作伪或许他人作伪:二、不故意唆讼或助人诬控;三、不因私怨倾他人;四、尽分内之责代受托人辩护然仍恪守法律。”对于不能公正办案、语言行为不端的律师审判官有权禁止其出任代理或辩护并可按其情节移请惩戒处分直至刑事处罚甚至永远黜革其律师资格。但是这部法案最后还是受到了礼教派代表人物张之洞的严厉抨击认为中国短时间内培养不出像西方那样的律师。他把律师与中国传统的讼师混为一谈使得这部法案最终搁浅。1909年清政府颁布试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1910年颁行《法院编制法》1911年修订法律馆又重新编成了《刑事诉讼法草案》、《民事诉讼法草案》都对律师制度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虽然这些法律多数因为清政府的灭亡而付之一炬但是却为之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的制定奠定了意识基础也成为了中国律师制度初步建立的标志。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律师制度建立的改进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朝政权但是政权的改变并不意味着中国法律变革的终止一定意义上反而加快了中国律师制度的进程。1912年1月1曰先生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宣布成立。南京临时政府任命伍廷芳为司法总长。伍廷芳以对前山阳县令姚荣泽案的审理向、陈其美(时任沪军都督)致电文强调:“法庭之上断案之权在陪审员;依据法律为适法之裁判在裁判官;盘诘驳难之权在律师。”对此临时大总统也认为“所陈姚荣泽案审讯方式积善即照来电办理可也。”1912年4月1日《临时政府公报》登载《内务部警务司长孙润宇建议施行律师制度呈孙大总统文》。该呈文从各个方面阐述了建立律师制度的重要意义。其在呈文中指出:“司法独立为法治国分权精神所系而尤不可无律师以辅助之。”首先他列举了清朝旧制存在的以下三种现象:(1)司法、行政掌于一人诉讼成败往往视诉讼者之人隋势力以为差(2)清朝恶习官吏听诉惯性专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