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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媒介业界侵权与媒介文化生态关键词:媒介侵权媒介生态[摘要]:近些年来新闻侵权问题逐渐成为中国新闻业界的热点问题。有关新闻侵权的特点、对象与责任避规、法规制订等问题都得到较为详尽的探讨。然而有关新闻侵权的讨论主要集中在“隐私权”与“名誉权”等方面而新闻业界之间的侵权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研究随着我国大众传媒的进一步市场化与激烈竞争媒介间侵权行为也将愈发突显成为影响媒介文化生态的重要因素之一。(一)媒介间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所谓媒介间侵权主要指不同媒介组织之间在信息制作与传播过程中发生的利益侵害与利益冲突与一般的新闻侵权不同媒介间侵权更为复杂涉及的方面也更为广泛。一、传播信息的不正规“转用”。传播信息的“转用”是信息传播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一般情况下正是这种二次传播与多次传播行为扩大了原始传播信息的范围与影响。目前中国当代报刊之中的信息“转用”做得较为规范尤其是学术论文的转载都标明出处并给原作者支付稿酬。但是从整体上看中国当代大众传播之中信息转用十分混乱随着近几年各级媒介的扩版与播出时间的增长各种信息的转用越来越频繁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常见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1)是虽然在转用时标明(说出)了出处但是并未向原传播媒介或作者支付稿酬。据了解这种信息的转用最为常见其中存在着某些媒介间的默契即信息的无偿或互惠利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原始作者的合法权益一般受到侵害尤其是这些原始作者为非职业化的自由撰稿人和专家等人时;(2)信息转用之中被有意抹去原出处且媒介间不存在“协作”关系。这种信息转用方式主要存在于网络、都市报与地方电视频道的传播之中是一种非常严重而普遍的媒介间侵权行为。近几年来不少地方电视频道加大了新闻节目的播出规模然而除了交换新闻与购买新闻之外这些地方电视频道在转用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的新闻时常常刻意抹去其原台标也不在播报时说明其出处;对于一些娱乐信息这种媒介间侵权行为更为严重例如中央电视台历年“春节联欢晚会”、《同一首歌》等节目播出的“小品”和“歌曲”等就经常被地方电视台的一些广告类节目转用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3)媒介间为了各自利益而相互攻击。本来媒介间的相互辩论与信息交流是建立当代媒介公共领域必不可少的条件然而目前中国媒介间的冲突一般并不集中于政治意识形态与社会问题的相互探讨方面而是主要体现在由竞争引发的经济利益的争夺方面其中最为明显地表现对广告商的明争暗夺方面。由于商家的广告投放有一定的选择因此有时未被广告投入的媒介就会伺机对这些商家甚至其传播媒介进行“揭短”由此常常引发媒介间的相互攻歼。目前这种媒介间侵权行为还不是十分突出但是其中蕴含着的利益冲突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传播环境与媒介文化的破坏作用却是不能小觑。二、对转用信息的非正规运用。从大的方面看信息转用本身就是某种改变因为在这一过程中信息原有的上下语境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从小的角度分析信息的文本形态与传播形式发生了变化。例如地方电视新闻节目运用中央电视台的某些新闻时常常是借用其画面有意“抹去”其原台标对其“剪辑”加工后再次配音使用这种运用方式虽然一般属于新闻信息的“合理使用”但是原新闻信息的文本形态就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也侵害了原新闻信息传播者的“署名权”。对于娱乐信息地方电视频道之中的广告类节目更是“肆无忌惮”地在其中叠加字幕和插播广告一则“小品”或歌曲常常被分成两三段对原信息的内容影响最大这是纯粹出于商业目的的信息二次播出是一种典型的媒介间侵权行为侵害了版权人的着作“财产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新闻信息的这种多次非正常“转用”常常会造成信息的失真与传播混乱新闻信息变得意义不确定信息本身的真实性很难核实从而造成极大地破坏媒介文化的传播生态。三、节目形态的模仿也是一种媒介间的侵权行为。近些年来大众传媒之间尤其是电视传播盛行“克隆风”常常是海外某种电视节目大受欢迎境内很快就会有类似节目面市;国内某一电视节目收视率惊人马上就会有一批类似节目参与竞争。近几年流行的“谈话类节目”、“知识博彩类节目”、“综艺节目”等等都存在这一问题。这些“克隆”节目不仅内容相同、形式相似而且不少名号也十分相似。本来在如今媒介饱和时代节目的创新十分困难一个新节目的成功常常需要巨大的智力与财力投入。然而媒介间的简单“克隆”只需要较少的资金投入就可以快速制造出类似节目这实际上就构成了一种特殊的媒介间侵权行为。这种媒介间侵权的危害十分突出其结果往往是使这类节目迅速趋于饱和与老化从而大大缩短了其生命周期浪费大量人力物力。总的看来目前我国媒介间侵权主要集中在信息的非正常使用方面实际上信息尤其是新闻信息早已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同样遵循着商品经济规律这种特殊商品的采制与传播需要大量的人力与物力的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