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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应对策略研究摘要:在商业使用盗版软件情况愈演愈烈情况下该文对于企业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企业面对的知识产权风险和应对策略进行探讨引导企业在健康发展道路上积极防范因商业使用盗版软件导致的知识产权风险。关键词:盗版软件计算机软件侵权商业使用中图分类号:TU7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5(c)-0002-022011年美国Adobe公司和Autodesk公司针对中青宝员工大量使用侵害其软件著作权的盗版软件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中青宝赔偿两家公司各200万元成为我国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典型案件。盗版是指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作品、出版物进行复制、使用和再分发的行为。具体分为盗版书籍和盗版软件等类别。盗版软件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对软件进行复制、传播或以其他方式超出许可范围传播、销售和使用的行为。据2007年的一项调查报告表明全球35%的个人电脑运行盗版软件。而随着盗版软件下载渠道的日益广泛和盗版软件在使用上的便利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已经由个人非商业使用逐渐向企业商业使用扩散即越来越多的企业存在使用盗版软件进行商业运作和技术研发。1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原因多集中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企业自身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等环节(1)一些中小企业出于对经营成本的考虑选择使用盗版软件;(2)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后果和危害没有清晰的认识;(3)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有限数量的正版软件无法满足企业全部雇员的需求因此部分员工在工作中私自使用盗版软件;(4)对于高新技术型企业其需要软件具有强大的功能支持盗版软件在功能模块上限制较少能够充分发挥软件的强大功能。2商业使用盗版软件可以在节省经营成本、实现软件支持上给企业带来一定的便利但是巨大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会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危害和损失(1)首先盗版软件质量不能得到保障软件本身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基于盗版软件特定模块产生的信息和成果一旦软件被禁止使用该部分信息则无法进行使用。而且由于版本、模块等的功能不兼容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容易发生数据信息丢失的情况;(2)国家在建设“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进程中对企业使用盗版软件采取“一票否决制”一旦企业因使用盗版软件而取消“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荣誉将影响企业的名誉及形象;不仅如此商业使用盗版软件并由此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对企业信誉以及诚信形象将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且容易产生连锁反应其他软件研发公司也会陆续对其软件进行调查并提起诉讼索赔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3)盗版软件本身存在重大的信息安全风险。盗版软件含有各种各样多余的编码包括木马病毒和间谍软件会造成公司商业机密的泄密更有可能造成企业技术被盗取。同时因为病毒的发作会造成整个机器的瘫痪影响企业的发展进度和计算机安全环境。(4)商业使用盗版软件将承担严重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做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承担民事责任。3随着国情的不断变化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调整我国计算机软件立法始于20世纪90年代从首部《著作权法》、《计算机保护条例》到1991年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达成的《中美谅解备忘录》再到1999年入世前颁布的《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等一系列法规和规定成为我国早期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依据。2002年10月15日最高法颁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中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司法解释将法律责任主体从所有用户限定为商业使用用户至此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成为日后司法实践的有力依据。《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2010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