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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保障机制论文「内容提要我国的司法改革目前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司法改革能够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完成预期的目标直接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政策能否深入推行。要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这双重目标首先必须转变司法观念要强调司法法治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司法的独立性和程序的公正性才能使法院胜任新形势下解决各类纠纷、确保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的任务也才能提高法院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地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词司法理念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保障机制一、绪论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我们时代的主旋律。司法改革是在审判改革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审判改革自身运动规律的深化和延伸。一般认为审判改革是在1991年新《民事诉讼法》实行后才提出的一个司法领域内的改革运动。这场改革运动的萌发与法院审判案件的负担不断加重有关系。新民事诉讼法对1982年旧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较大的改变其显著的变化就是加重了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责任或负担当事人举证责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调。这对过去长期奉行的所谓“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是一个挑战和超越。但是司法是有惯性的司法运作模式不会因为立法的改变而立即发生变化因此需要对这种新的司法模式实施人为的推动这就表现为所谓审判改革。审判改革就其实质而言乃是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审判关系的调整其目的是对当事人提出诉讼中的责任要求要求当事人负起推进诉讼、控制诉讼的责任。以当事人举证责任为中心的诉讼责任机制逐步得到建立并予以强化诉讼模式开始由职权控制型向当事人控制型转变法院的审判职能受到弱化并开始调整。这样一种转变衍生出了另一种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机制应当随之而改变。因此审判改革又推出了一系列相关举措比如合议庭职能的强化、审判公开的强调、审判程序的独立价值以及审判程序对纠纷化解的决定性作用等等。可以说审判改革从加强当事人的诉讼意识和诉讼责任入手提出了审判权运作机制的改革问题而这就揭开了司法改革的序幕。司法改革是审判改革的自然延伸司法改革包含了审判改革但又超越了审判改革。司法改革包括司法程序的改革、司法机制的改革以及司法体制和司法观念的改革。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司法体制的改革司法体制的改革是司法改革体系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若司法体制改革未真正展开则司法改革便只能停留在表层而不具有实质性意义。司法改革的最终归属是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司法公正是一个具有时代特征的情景概念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度、地区司法公正的内涵不尽一致各种法学流派之所以形成与司法公正概念的解释和含义有密切关系。我国是一个不发达国家但又被迫被抛进了现代化的整体环境之中或世界之流中。因此司法公正的概念要先后完成两个步骤:司法公正概念的近代化和司法公正概念的现代化。近代化的司法公正形成了近代意义上的裁判机能观现代化的司法公正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裁判机能观。近代的裁判机能观强调审判只是逻辑工具其目的在于实现实体正义所以恶法亦法审判只是逻辑的结果弘扬法律至上。表现在诉讼目的上面就是要实现实体法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近代意义上的裁判观发展到现代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裁判机能观:裁判机关不仅仅以实现实体法的内容为行使审判权的目的还以形成正义的社会秩序为追求以形成适合现实发展的社会政策为目标以改善实体法律体系合法的秩序为自己的使命强调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恶法非法强调司法优越论。在这样的司法机关下面程序模式、司法制度以及人民对司法的评价机制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或者说是根本性的变化。对现阶段的我国来说我们既处于近代时期又处于现代时期是近现代交会时期我们正处于一种转型的社会处于一种信息化和全球化、国际化的社会。因此我国既有近代意义的裁判机能观的残余影响又要面临现代意义上的裁判机能观的深刻影响。我们要实现的司法公正比发达国家的司法公正任务更艰巨所要超越的层次更多。诉讼效率主要是指解决纠纷所投入的成本与产出之比。成本低则效率高;产出越少效率越低。一个法官、一个合议庭、一个法院在单位时间内能产生出多少合格的司法产品?这就是司法效率所要回答的问题。因此在单位时间内所产生的正义的裁判这种从数量上所进行的考察就是效率的指标。司法效率不是一种外在于司法公正的概念而是司法公正的组成部分是在司法公正下所要追求的一个目标是在司法公正前提下的一个递进式目标而不是凌驾于司法公正之上的一个目标。司法公正永远是第一位的目标司法效率是第二位的目标。现在有的法院提出“普通程序出精品、简易程序要出效率”的改革口号。这种提法本身就违反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在司法领域公正是生命力的永恒所在。当然在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上有“对立统一论”和“分离统一论”。我赞同分离统一论。公正与效率是相对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