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40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含答案【突破训练】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在下列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哪一项属于间接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 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D.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答案】:A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的是()。 A.行政案卷原则 B.法定原则 C.信赖保护原则 D.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答案】:A 3、中国草莓公司与法国树莓公司订立了向中国进口货物的买卖合同,并订有在中国国A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条款。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中国草莓公司于是在中国向法院提起以法国树莓公司为被告的诉讼。对此法国公司提出了异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是: A.中国公司不应向中国法院提起对法国公司的诉讼,因为其有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义务 B.中国法院应终止诉讼程序,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C.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的法律适用,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D.有关争议应提交中国A仲裁委员会仲裁 【答案】:C 4、作为默示的宪法规范,宪法惯例在一国的宪政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下列关于宪法惯例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A.它具有具体的法律表现形式 B.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C.我国1982年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方式,但自1988年第一次使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后,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均沿用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予以修改。因此,宪法修正案的修改方式已成为目前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惯例 D.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是宪法典的补充、修正和发展;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是创设宪法制度的基本形式 【答案】:A 5、郑某携带港币8.1万元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郑某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8.1万元港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关于海关的上述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是:() 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8.1万元港币的处罚 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 D.是正确的,不违反《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答案】:D 6、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A.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 B.该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 C.该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作出 D.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 【答案】:A 7、环宇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市医院达成协议,共同开发SP制剂。试产期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接到群众举报,即同时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该药在尚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就在市医院投入临床使用。两机关遂对该公司作m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库存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环宇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本案行政主体或被告应当是谁?() A.应当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为处罚涉及其行政职责 B.应当是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第三人 C.应当是上述两机关,因为是共同行为 D.应当是两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 【答案】:C 8、施律师私下与甲公司商定,由其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施律师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对于施律师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A.施律师依法可以独自接受当事人委托 B.施律师可以以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代理案件 C.接受委托不用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D.施律师的行为应该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 【答案】:D 9、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试分析此处的“拘留”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有何异同,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这两个“拘留”没有区别,都是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有关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只不过适用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 B.这两个“拘留”不同。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是临时性的羁押措施,目的是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本条规定的“拘留”是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实施的惩罚措施,是对其违法责任的追究,其性质更接近于行政处罚中的拘留 C.这两个“拘留”相同,都是为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采用的,本条规定的拘留适用于行为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情形,此时行为人应当被追究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