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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法律调整机制综述本文作者:强昌文工作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已出现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并逐渐明朗化利益间的纷争和冲突不断聚集和明显。妥善地调整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已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生活的主题。改革进程中的主要难题不在于表面上的/体制摩擦0而在于这种摩擦背后的/利益摩察0。因此对/改革战略0的思考应着眼于如何尽可能妥善地解决改革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利益矛盾。艰巨的任务必需要通过法律来完成因为法律在调整利益诸手段中处于首要地位。而法律调整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法律调整的关键所以对它的研讨是法学研究的崭新的内容。一、利益的法律调整机制的概念所谓调整就是借助一定的力量打破事物发展的自然序列使其朝预先选定的价值取向发展和按设定的模式运转。/所谓机制实质就是系统本身渗透在各个组成部分中并协调各个部分使之按一定方式运行的自动调节、变应的功能。0[1]从机制的观点、系统的观点来看法律调整本身是一个动态的、有机联系的过程因而/机制0与法律的结合主要从法律调整的角度来实现。这样也就形成了法律调整机制的概念。从现代系统论的观点来看法律调整是一个具有许多中间环节并且这些环节构成彼此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的复杂系统。法律的功效既不是靠哪个部分、哪个环节所能单独完成的也不是各个部分、各个环节平行作业所能实现的而是整个系统协调作用的结果。通过各个部分和环节的工作实现规范化了的国家意志到社会成员行为的转化。由此就体现了对法律现象运动规律的自觉认识和利用。表明法律调整功能的发挥和发展是按客观规律而实现的自然历史进程和靠人的主体能动性而实现的社会历史进程的统一。它借助于法律这一稳定、协调、有序的规范体系将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纳入到既定的轨道和模式之中。据此我们可以对法律调整机制作如下界定:统治阶级在对社会发展客观规律进行认识和利用的基础上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通过各种彼此间相互联系和制约的法律实践手段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有机序列系统。[2]利益的法律调整机制就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利益关系使各主体在获取利益过程中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呈现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状况从而使各种正当利益在秩序的基础上顺利实现的由诸环节组成的系统。二、利益的法律调整机制的手段从法律史和人类社会的历史来考察法律调整作为一种机制观念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并随着现代社会法律的发展而发展。法律本身内在的组织性和秩序性以及法律调整功能归功于具有自我调节和应变功能的权利和义务两大手段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机制中的核心内容在现代法律中它具有发达完备的表现形式。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法学的基石范畴一切法律现象都是围绕着这个中轴聚集、旋转和展开。对权利和义务的揭示是了解法律调整利益的切口。权利和义务是划清利益的两根指针是调整利益的两大手段这是由其内在规定性决定的。对一切正当合理的愿望、要求和主张法律才可予以确认并上升为权利以利于利益的实现为了确保权利行使和利益的实现法律又规定了人们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可见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安排是人们对其性质、功能、利弊等进行有意识的价值衡量、筛选、确认、吸收、抑制、排除和扬弃的结果。在调整利益的过程中权利和义务具有深沉的张力和不同的价值取向。权利的价值取向:1、权利是利益主体地位的法律确认。首先任何一种正当合理的利益都是一定人所享有的利益只有确认利益人的主体地位使其具有人格才能去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其次只有通过一定权利的设定才能界定利益主体的利益范围和大小。权利是经过量化处理的矢量有取得一定利益的目标也有轻重尺度之分。只有设定一定量的权利才能获得一定量的利益任何逾越权利尺度和大小的行为都是与利益的合理获取背道而驰的。所以权利总是一定利益主体的权利一定利益主体的权利都是一定量的权利。2、权利是利益主体自主性的肯定。首先利益主体对利益的获取、保护和转让都有权利与之相对应其自主性不应受到妨碍和干涉。其次在一般情况下权利只是法律确认的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是否要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取决于利益主体的意志他可以自主地作出选择。另外有些权利本身就包含着多种选择的可能性权利只不过为利益主体自主地作出选择提供一个范围和尺度。3、权利激发人们获取利益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权利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代表着一定的利益法律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一定利益和获取一定利益的行为的确认和保护有了权利的启动人们可以大胆地为利益而设计谋划为利益而奋斗不息。义务的价值取向:1、义务代表着一种利他的品质和习惯。义务是为了保护权利而存在的权利表现为对利益的积极主张而义务则通过作为或不作为方式来表示对利益主张的支持和默认。相对于权利的主动特征而言义务更具有受动性正是义务的默默无闻和利他的品性才映衬出权利的隆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