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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邮轮旅客权益保护民事立法研究李靖玲摘要:邮轮产业在国际中发展迅速尤其是欧美国家其中欧盟邮轮产业的发展带动其邮轮民事立法旅客权益保护制度完善但我国邮轮立法仍然缺失导致实务中存在大量旅客财产人身安全的纠纷。在我国2019年正式拥有第一艘中国籍邮轮“鼓浪屿”号的背景下邮轮旅客权益保护民事立法势在必行。因此我国应当借鉴欧盟有关邮轮旅客权益保护民事立法的先进经验和制度为我国邮轮旅客权益保护民事立法提出建设性意见。关键词:欧盟邮轮;旅客权益;民事立法一、欧盟邮轮旅客权益保护民事立法背景研究(一)欧盟邮轮发展的历史简述邮轮是集海运、旅游、酒店等服务业务于一身的在海上定期、定线航行的大型客运船舶较一般船舶而言邮轮特殊性表现在兼具船舶运输与邮轮娱乐的性质。欧盟邮轮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随着19世纪蒸汽革命时代的到来改进后的邮轮问世并缓慢发展。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时邮轮产业因战争原因被政府征用而停滞不前战后的19世纪末期欧洲国家陆续规划邮轮产业的复兴在政府与企业的共同努力下邮轮产业逐渐复苏并且快速地发展。(二)欧盟邮轮旅客权益保护民事立法概述欧盟邮轮业的发展带动了欧洲航运产业的发展国际邮轮港口、国际邮轮的建造、越来越多的邮轮旅客选择欧洲作为目的地……这与注重保护旅客权益的欧盟邮轮民事立法息息相关。本文主要对以下三个法律进行分析。第一是《旅客在海上和内陆航道旅行时的权利条例》(Regulation(EU)No1177/2010oftheEuropeanParliamentandoftheCouncilof24November2010concerningtherightsofpassengerswhentravellingbyseaandinlandwaterwayandamendingRegulation(EC)No2006/2004.)(以下简称《旅客权利条例》)。该条例考虑到邮轮承运人与游客掌握的邮轮旅游信息不对称为保护弱势的旅客而制定已于2010年12月17日生效。主要内容是规制邮轮运营商提供的运输条件、规定一般旅客和残障人士在不同情况下应享有的权利。第二是《旅客发生海上事故时承运人的责任条例》(Regulation(EU)No392/2009oftheEuropeanParliamentandoftheCouncilof23April2009ontheLiabilityofCarriersofpassengersbySeaintheEventofAccidents.)(以下简称《承运人责任条例》)。该条例是在欧盟共同运输政策的框架内为了进一步加强海运安全而制定的法律在2012年12月31日正式生效。它借鉴了《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2002年议定书》的有关内容对国际和国内海上运输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免责事由、责任限制、保险安排等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第三是《包价旅游和相关旅游安排指令》(Directive(EU)2015/2302oftheEuropeanParliamentandoftheCouncilof25November2015onPackagetravelandlinkedtravelarrangementsamendingregulation(EU)No2006/2004andDirective2011/83/EUoftheEuropeanParliamentandoftheCouncilandrepealingCouncilDirective90/314/EEC)(以下简称《包价旅游指令》)该指令是为了促进旅游市场正常运作、实现运营商与旅客之间合同安排的一致性而制定的法律它主要从旅游合同方面切入以规范邮轮运营商和旅客的权利义务已于2015年12月31日正式生效。旅游市场中除了传统的分销链互联网已经成为提供旅游服务的重要媒介旅游服务常以预先定制的套餐形式组合在一起。根据《包价旅游和指令》的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