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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研究关键词格式合同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制规制作者简介:黄敬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事。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35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合同不仅是确保活动双方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更是规范双方行为的重要途径。合同是秩序的保证是现代经济活动规范性、法律性、公平性的最佳体现。虽然格式合同在实际应用中能最大化适应当下的市场经济提升商业活动的效率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依然存在合同双方有一方较为强势另一方的利益会受到损害从而出现不平衡的情况因此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一、相关概述(一)格式合同我国自改革开放至今社会经济取得快速发展格式合同的引入及应用对我国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格式合同的确定上却有不同的声音对这些声音进行总结可归纳为下面三种意见:第一格式条款。由合同双方中的一方为了今后使用的便捷性而事先预制好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无法或者不能与对方进行协商;第二标准合同。有合同双方中的一方、某机关团体或者国家法律规定的全部交易合同;第三定式合同。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基础为一般契约条款并在此基础上与相对人订立合同[1]。(二)免责条款广义与狭义是理解免责条款的两个维度所以下面需要在这两个角度上对其进行理解。第一广义的免责条款。主要包括完全免除当事人责任及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第二狭义的免责条款。主要指完全免除责任的条款。免除条款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诸多特征:免责性、双方性与明示性。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为民商法规制的基础。主要体现为利益基础、正义基础。格式合同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对不公平性进行规制并且对危害合同双方公平正义的因素进行限制从而达到合同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發展需求满足合同双方实际需求的作用。合适合同免责条款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身边并且在契约精神的传播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使用的不合理性对我国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极大阻碍[2]。下面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进行具体的研究:(一)强制性与任意性条款规制方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变式强制性条款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方法。第一民法。其基本法律为民法不仅要对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进行执行还要对民商法进行执行。在订立免责条款时基本要素为意思表示目的为免责这时就会发现免责条款具有民事行为因此民事行为基础上的免责条款具备民事行为的要求与效应。意思表示一般为真实的主观要件也就是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并不会额外的增加其他问题或者成本。这样就能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帮助下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第二合同法。合同法是合同签订的基础也是商业活动有序开展的保障。由于合同法的法律效益这时就会对免责条款形成法律效应。法律效应是指对免责条款中规定的内容生效如果在条款中对一些内容未进行规定则不生成法律效应。除了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的强制性内容外任意性条款也是条款中的重要内容且发挥着重要作用。任意性条款在实际应用中能对疏漏进行弥补且能在当事人的排除下进行执行。任意性条款虽然具有弹性能弥补一些疏漏但是也由于其软弱性会导致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失控[3]。为确保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均衡性一般会对强制性与任意性进行均衡设置确保其刚性与柔性实现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实际应用效果。(二)条文性及概括性规定的方法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主要障碍是法律自身存在的限制性也就是说法律本身自有的限制性会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造成一定的阻碍。虽然法律会对一些大的方向与内容进行规定但是法律未能对一些细节性的内容进行明确这就很容易造成免责条款的不完善很容易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纰漏[4]。为了对这种局限性进行克服法律也要不断与时俱进确保其主次。对于一些重要的条款进行细致化具体化但是对于一些次要的内容要做出取舍。条文规制其实很好理解就是对法律规定及未规定的内容进行执行而概括规制则是指法律用大概的文字对合同内容进行调节的方式。法律虽然在与时俱进不断进行调整但是依然无法对全部的内容进行规定也就是对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况无法保证全部覆盖。概括规制成为了规制的主要方法也扩大了司法解释的空间。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依然要以条文规制的规定为主所以条文规制依然是硬性的规制内容而概括性则可以对条文规制存在的不足进行补充。概括性条款一定会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规制时出现造成这种必然现象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