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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探讨摘要:对于刑法而言其法条设置存在统一性主要表现在形式与内容、现象与本质两方面。虽然刑法制定与颁布后其便呈现出了凝固特性但现实社会的发展具有流动性因此刑法解释逐渐形成了两个派别一种为实质解释论另一种为形式解释论。本文介绍了刑法解释的概况重点透析与批判了两种派别旨在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关键词:刑法;实质解释论;形式解释论一、引言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刑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对于刑法而言在其制定与颁布后其便拥有了凝固性但社会在持续发展因此刑法规定和社会现实的矛盾日渐凸显。虽然刑法中所运用的语言文字具有高度的抽象性、简洁性与原则性但其中的罪名与构成要件要素难以涵盖复杂的生活情形难以满足繁杂司法实践的需求。在此情况国内外学者均十分关注对刑法的解释但其涉及诸多的问题如:解释方法、立场、原则等近几年通过学者的探讨逐渐形成了两种观点分别为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为了明确二者的相关内容本文对其进行了透析与批判。二、刑法解释的概况刑法解释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律文本的定义与概念等通过对各条款规定的本质探讨与基本意义测量以此有机联系了形式和内容同时借助演绎方法挖掘法律文本的内容进而提出相应的评价标准与判断准则。刑法解释具有一定的逻辑性在其发展过程中应遵循逻辑思维规律并要将其结论融入到实践在此基础上实现了对某一生活现象或案件情节的归纳与判断。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将刑法解释作为证伪方法其具有积极的作用[1]。三、实质解释论的透析与批判此理论主要源于实质刑法观它承认了罪行法定原则补充了形式合理性原则凸显了形式合理性价值但在对实质解释进行理解时其中的公平与正义等抽象性词语难以统一。在语言文字方面实质常见于各种场合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可知实质是由实与质构成的其与本质一致主要是指事物、问题等本质所在通过其应用可知其含义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为事物的材料或质地即:实体事物;另一方面为事物的本质即:人们对事物本质属性的认识前者可称为物理或自然属性后者可称为精神或思想属性根据实践可知在日常生活中第二种含义较常见在此情况下人们对事物观察的角度、立场与依据等均对实质有着不同的影响。对于刑法而言其体现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志其表现形式为语言文字具体为具有一定专业性的法律名词各名词均是某一现象概念的表现形式而概念又是人们经过观察与思考后对某一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因此实质解释论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固定性与不规范性。在现代哲学方面根据词语使用可知事物实质确定了事物本质抽象后的概念但从现代哲学角度出发事物本质及其现象共同揭示了自然、社会及思维发展过程的本质与普遍联系。因此实质解释论中的实质不仅实质事物本质也对应着相应的事物现象并且其中的本质与现象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此基础上两种不同解释论虽然相对应但二者也可结成一对哲学范畴因此二者具有一定的共性。两种理论存在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具有模糊性规定的法律条文方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应坚持罪行法定原则是否应优先刑事违法性还是社会危害性但通过哲学分析显示二者作为现代刑法学的命题其缺少理论支持。在立法方面立法内容是由客观社会现象及主观意志决定的通过司法实践可知其呈现了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各项法律条文直接影响着客观事物的发展。形式承载着一定的内容如果内容超越了其承受限度则会导致形式崩坏随之也将生成新的形式。因此形式解释论虽然卑微但其体现了刑事的本质。在司法实践方面刑法直接关系着群众的利益在实践中始终坚持着罪行法定原则但实质解释论混淆了刑事立法、司法及政策等同时它以保护社会利益理念决定了刑罚的运用此时其认定的结果将不具备稳定性[2]。四、形式解释论的透析与批判此理论主要是解释法条存在的形式并对其内容展开挖掘它以坚守法条形式为基石体现了对法律的克制与尊重但将其也存在不足主要是由于其缺少可罚性内容同时也未能体现刑事违法性本质。在哲学方面国外学者提出实体包括形式、材料与具体事物其中第一实体便是形式相关学者也指出形式是事物的结构对于物质而言其个性主要是由差异化的形式体现的。对于人类来说其认识目的主要是掌握与了解形式。在研究现代刑法过程中为了保证认识的全面性应融入形式和内容的逻辑关系。对于任何具体思维而言其均是由内容与形式构成的刑法条文作为思维结果其不仅是一种形式也是体现了其内容。五、总结综上所述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法治理念的树立是必要的为了凸显法律的权威性刑法解释理论日渐丰富。对于现代刑法而言采取主动与客观解释并保证既定语言文字规定的稳固性同时也需要结合现实情况对前置性法律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此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作者:艾山江·吾布力哈斯木单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