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刑事侦查中物的强制措施制度构想所谓“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关所采取的涉及限制或者剥夺个人人身自由、财产、隐私等权益的措施它既包括法定的5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也包括诸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结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见我国将5种强制措施单列一章将其实施对象和实施范围局限在对公民的人身权方面而对物的强制性措施简单的罗列在侦查一章当中相对而言查封、扣押、冻结等干预公民财产权的行为缺乏制度的规范和必要的监督。财产权与人身权同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刑事诉讼绝不应弱化对物的处分的程序化和正当性的规范而应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对物的强制措施制度。一、构建物的强制措施制度的必要性(一)物的强制措施的存在价值1.“物”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1]而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物还是刑事诉讼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除了具备物的自然属性外还应当具备独特的诉讼属性。首先刑事诉讼中的物必然与刑事案件具有关联性都是基于犯罪行为而进入到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其次刑事诉讼中的物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再次刑事诉讼中的物是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环节。2.对物的强制措施的理论依据。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目的由此赋予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适用强制措施的正当性。[2]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基于侦查的需要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实质上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侵犯这样的强制性侦查行为必须获得法律的明确授权而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在认为被追诉者有罪或者有犯罪的重大嫌疑时才采取的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方法但是强制措施的适用同样不能以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有权利来实现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障。同时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考虑其该当性和必要性其适用必须掌握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这个限度应当由法律进行明确的体系性的规定。3.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基本条件。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纳入宪法条文财产权被称为“最根本之自由”它被视为公民的基本人权[3]。财产权与人身权同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刑事诉讼绝不应弱化对物的处分的程序化和正当性的规范。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制度定位那么制度设计才能对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与适用程序给予充分的关注才能对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给予应有的尊重[4]。尽快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具有更高法律位阶的对物的强制措施程序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二)完善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刑事诉讼法》第6章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5种强制措施均系以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为基本特征。在《刑事诉讼法》第9章第106条规定“‘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不难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将“侦查”定义为“强制性措施”然而在侦查一章当中不仅规定了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对财产权的强制处分以及监听监控等对隐私权的强制处分等具有强制性的侦查措施而且还规定了辨认、勘查、鉴定等非强制性侦查措施同时在该章第113条、第115条、第117条又夹杂着强制措施的规定强制措施、强制性措施、侦查措施全部被糅合到了一起不仅导致了刑事诉讼法体系的混乱也给法律执行者带来了较大的难度有学者认为“强制性措施”这一概念应运而生并被用以包容和丰富强制措施的相关内容具体包括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对物的强制性措施以及对隐私权的强制性措施3个方面。[5]但如何调和强制措施与强制性措施内涵外延之间的矛盾是完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重要问题。(三)外国强制措施体系借鉴大陆法系的法、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强制措施不仅包括对人身的强制措施还包括对物的强制措施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将强制措施定位在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几乎包括所有干预或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在法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也包括对物和财产的强制措施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94至99条规定的搜查和扣押。[6]在德国强制措施之内涵就在于对公民基本权利之侵犯[7]基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任意侵犯因而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所有可能剥夺或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都属于强制措施。在日本所谓强制措施就是侵犯个人重要利益的措施对物的强制措施包括搜查、查封、勘验、扣留、鉴定措施等。[8]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对刑事强制措施作出了与日本相同的规定将其分为对人之强制处分与对物之强制处分。[9]当前世界各国对强制措施的通说是“基本权利干预说”即只有将被处分人的基本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作为界定强制措施的标准才能使强制措施与宪法权利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