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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现实困境与出路孔杏如摘要: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科技教育的发展进步未成年人形成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时间加快未成年犯罪案件屡次发生犯罪的低龄化和暴力化不断加强这便会产生现行立法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问题。法律适用困境的出现既不利于实现刑法的立法目的同时也难以落实对未成年人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政策。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展开了激烈的探讨本文从案例出发基于我国现实国情结合时政分析了保持现有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合理性并提出了相应切实可行的建议。关键词: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恶意补足年龄;不变论一、问题:问题的引入2019年10月20日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街道西苑小区内发生了一桩故意杀人案。一个10岁女孩被同住在一个单元的一名13岁的初中生蔡某某杀害。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对蔡某某依法收容教养三年。然而因未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如“未成年弑母、弑师”案件近年来屡次发生。①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即便这类案件的行为人存在很大的主观恶性因其未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均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案例引起了学界对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探讨。二、分析: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学理争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是14周岁不满14周岁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无论主观恶性多大、危害结果多重都不受刑法约束。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当下适用是否合理引发了学者的激烈探讨即这种规定到底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是纵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法律如此规定的出发点当然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因这个规定存在漏洞在实际适用中陷入困境可能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纵容者”。对此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大致存在三种学说分别是降低论、不变论和弹性论。(一)降低论持降低论的学者主张修改法律降低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将原本不能评价的行为纳入法律体系内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打击和威慑作用从而填补规定不足的漏洞。其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立法已无法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很多医学研究报告指出现阶段中国青少年儿童的发育状况与改革开放之前相比相当于提前了2-3年。②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我国刑事立法无法与社会发展相衔接。另一方面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在司法实践中也体现出人权保障的精神。刑事立法的根本出发点是保障人权犯罪的低龄化、扩大化导致许多案件因没有达到刑事处罚的最低年龄标准使得被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的救济。(二)不变论持不变论的学者认为《刑法》中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只是一种法律拟制仅从数字的层面对现有的规定提出挑战其意义是微乎其微的。即使是为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又或是从刑法政策的目的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都并非是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途径。③瑞士教育学家皮亚杰将人的认知发展划分为感知运动阶段、前运算阶段、具体运算阶段和形式运算阶段四个阶段各个阶段对应着相应的心智的成熟程度。没有达到一定成熟程度的人难以理解刑罚的目的适用刑罚仅仅只是为了惩罚他们达不到教育的目的。(三)弹性论持弹性说的学者认为单就用一个具体化数字来做标准显得过于格式化而且也会给未成年人带来更多不可控的风险。对此最好的方法就是在法律拟制的年龄基础上确定一个责任承担的浮动范围并增加入罪情节来作为行为的评价标准。这样既能够很好地解决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法律的不稳定和因发展差异造成的有失公允的问题又可以弥补绝对化规制的漏洞减少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笔者认为解决当前刑事责任年龄在司法适用中的困境关键并不在于一味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而要考虑行为人是否能意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这就需要引入相关的制度实现对法律规定的补充这样既能够有效评价只因年龄数值未达到最低标准的案犯罪行为又贯彻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宗旨理念。三、困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现实问题(一)立法问题:法律规定与当今社会发展出现脱节一方面从身心发展的状况看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的时间有所提前。同时青少年的叛逆期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