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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彩礼返还制度研究关键词彩礼婚姻法律返还制度习俗作者简介:董大卫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法学系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33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十分有独创性的一种保证婚约的形式依然作为一种民间风俗活跃在我国部分地区的婚姻中。而彩礼受到当代思想、经济以及法律影响已经不同于传统的彩礼。彩礼在当今社会中已经存在了许多财产纠纷、法律冲突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彩礼的规范还比较简略对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返还的情形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规定无法良好解决彩礼在婚约以及婚姻中的纠纷问题。我国学者对于彩礼给付的法律性质观点不一难以对彩礼的给付进行合理地定义。并且我国彩礼返还的纠纷持续存在彩礼返还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司法裁判的困难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导致一定的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甚至出现因彩礼纠纷而导致的恶性犯罪。所以完善彩礼返还制度十分有必要。本文旨在通过对彩礼现状、彩礼法律性质等方面的讨论对完善我国彩礼返还制度提出合理的建议为我国法律更好地解决彩礼返还的纠纷问题提供帮助。一、当代的彩礼(一)彩礼的定义根据相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现在彩礼一般认为是按照习俗规定在双方希望訂立婚约之后在办理婚姻登记或共同生活之前一方需要给付的一定的财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在解答司法解释时对彩礼的概括较为有参考价值。根据这几种对彩礼的解释大致可以概括出彩礼有几个基本要件第一是需要当事人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第二给付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第三给付彩礼是因习俗不得已而给付的。(二)彩礼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婚姻法》对于彩礼的态度是不进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选择用习俗进行调整所以对彩礼的规范几乎是空白。并且在当下婚恋更为自由的社会现状下不同地区甚至是国家的双方订立婚约的情况也十分普遍而不同地区的习俗大不相同用习俗来调整彩礼显然会产生不少问题。其次近年来“天价彩礼”借订立婚约索要财产等损害公序良俗、婚姻自由的现象接连发生由彩礼导致的法律问题亟需关注。除此之外对于彩礼返还纠纷我国仅有一条简略的司法解释进行调整法律规范的彩礼范围、性质的模糊彩礼返还的标准模糊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彩礼的纠纷案件往往难以进行判决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甚至差距较大的情况。二、彩礼给付的法律性质学界中对于彩礼给付的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较多本文为了便于阐述根据彩礼给付是否有赠与行为的性质将其大致分为赠与性质的学说与非赠与性质学说。(一)赠与性质学说1.一般赠与说。一般赠与说也称为所有权转移说。该学说认为彩礼的给付符合一般赠与合同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若彩礼的给付属于一般赠与那么就意味着彩礼的给付一方给付彩礼另一方接受赠与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赠与人无撤销权。笔者认为将彩礼给付视为一般赠与就将彩礼与婚姻关系的成立分割开来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婚姻法追求的婚姻自由原则不在婚姻缔结中掺入财产因素。但是一般赠与说忽略了彩礼的给付是因给付方是因希望订立婚约而不得已给付的性质。一般赠与的无目的性和单务性显然与彩礼的性质不符。其次彩礼的给付额度通常由接受彩礼一方确定这一点也与一般赠与通常由赠与方自主确定的性质不符。2.附义务赠与说。附义务赠与也称为附负担赠与是指使受赠与人或第三方附加一定义务的赠与行为。根据附义务赠与的规定其同样将彩礼视为赠与不同的是将缔结婚姻作为了赠与的附加义务使缔结婚姻成为了接受赠与方的义务。该学说重视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性质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履行相应义务。因此彩礼给付一方在另一方无法履行义务或拒绝履行义务时享有撤销权该学说提供了彩礼返还的法律事由。笔者认为该学说虽能够尊重彩礼的习惯规定也能够提出彩礼返还的合理事由。但是其将婚姻缔结作为赠与的附加义务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干涉了婚姻自由。这也违反了附义务赠与合同中所付义务应当合法的要求。3.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说。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说对于彩礼的赠与约定一定的生效条件即婚姻的缔结。根据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立之前彩礼的所有权便不发生转移这时婚前赠与人能享有任意撤销权在婚姻未缔结的情况下撤销彩礼的赠与。而当婚姻缔结时彩礼所有权发生转移。笔者认为该观点能够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第一款第一项的彩礼返还的条件但不能解释后两项条件。其次该观点忽略了彩礼的实际特点彩礼给付通常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