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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改革背景下我国家事调解的制度构建研究王少敏王红摘要:家事調解是近年来我国家事审判改革中受到广泛关注的重要议题其在家事纠纷的解决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对维系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关系、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家事调解的独特性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做法将家事调解从一般民事调解中独立出来构建独立的家事调解制度。在未来深化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应积极探索建立我国家事调解制度的专门化道路。关键词:家事纠纷;家事审判改革;法院调解;调解前置家事审判改革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时代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正式启动了全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家事审判改革49条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改革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在家事审判改革中家事调解的重要性突显了出来由于家事纠纷具有人身性、私密性、伦理性、公益性等特殊属性采用激烈对抗的诉讼模式可能会产生激化矛盾、恶化家庭成员关系的不良后果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纠纷。调解作为一种调整型程序具有较为柔和的特点更契合家事纠纷特殊性的要求因而家事调解在解决家事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对维护家庭和睦、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为更好地发挥家事调解的优势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专门的家事调解制度我国自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法院积极推进调解机制创新和完善家事调解的独特性逐渐受到重视但我国尚未形成独立的家事调解制度。基于实际需要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家事调解制度的先进经验尽快构建独立的家事调解制度走上我国家事调解制度专门化的道路。一、家事调解基本问题探析(一)家事调解的概念界定对于家事调解的概念并无一个权威的界定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界定也各有侧重。正确理解家事调解的内涵要重点把握家事调解的对象和调解主体家事调解的对象是家事纠纷是指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纷争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监护关系、收养关系、继承关系等纠纷。调解主体是具有调解资格的中立第三方其职责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平和的氛围下有效沟通相互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以调解协议的方式达成化解纠纷的合意。调解员不强迫双方解决他们的纷争而是尽力让当事人了解到他们自身及家庭都能够从达成合意中获得利益。[1](12)有学者指出家事调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家事调解就是指在法院主持下对家事纠纷所进行的调解活动广义的家事调解不仅包括由法院主持的家事调解还包括由法院之外的其他机构和组织主持的家事调解。[2]本文所称的家事调解若无特别说明特指由法院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进行的对家事纠纷的调解。(二)家事调解的特点由于家事纠纷涉及家庭成员之间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家事调解呈现出较一般民事调解而言所独有的特点。1.以利益而不是权利为中心家事纠纷多源于情感纠葛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这种身份关系因亲缘的存在和延续而具有长久性和不可分裂性这就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很难明确分清。权利义务的法律判断不仅困难而且往往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要分清是非当事人就需要把涉及家庭隐私的事项公之于众再现当事人间纠纷矛盾的过程即使在短时间内解决了纷争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再难以恢复这对于当事人来说并非最为合适的安排。家事纠纷中当事人最需要的不是公正而是各方都能从中受益.[1](29)因此家事调解要以利益中心为导向着重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而非权利以双方所认同的方式逐步推进纠纷解决的进程最终实现人际关系的有效调整。2.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家事案件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其往往涉及到未成年人、老人和妇女利益保护、青少年犯罪、社会道德伦理等诸多社会公益问题。家事案件的审理关乎个人、家庭和社会彰显家事案件的社会公益不只是维持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是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的应有之意。[3]故而需要国家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的职权干预以维护社会安定。因此家事调解较一般民事调解而言职权主义色彩更浓世界各国对家事纠纷的调解大多采用职权探知主义赋予调解主体依职权主动调查的权力。3.道德性因素的作用明显家事纠纷具有较强的伦理性夹杂着浓厚的人伦、情感与习俗色彩。在家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基于血缘、亲情而形成的特殊身份纽带使得家事纠纷必然受到伦理道德和情感教化的影响而且与传统习俗和风土人情也有密切关联。因此家事调解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许多以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为内容的非正式规范的运用当事人更愿意接受的是情理法的融合而不是纯粹的法律判断。与一般民事调解相比这些道德性因素对于在家事调解中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