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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背景下的消费税改革问题张伟摘要: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内正式开始征收消费税后人们便对消费税有了认识并且其也在不断发展中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次改革其中显现最明显的便是其所具备的特殊调节能力但是虽然其在不断发展中取得了很多喜人成绩却依然避免不了有诸多问题的存在尤其是是在“营改增”这一时代背景的推动下其进行改革是必须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为可持续发展寻找新思路、新机遇。因此文章就将围绕着国内消费税在“营改增”背景下所存在着的改革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关键词:营改增消费税改革问题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一、分析国内消费税改革在“营改增”背景下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国家相关部门便正式将消费税征收提上工作日程随后便进入了增值税、原产品税以及特别消费税的改革之路并在增值税增收的基础上进行了消费税改革只是最开始的消费税改革仅是针对极小部分的消费品此那时起我们就先后几次对消费税增收的税率结构及范围进行了调整。通过十几二十年来对国内消费税改革历程全方位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国内消费税改革主要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针对消费者的理性消费作出科学引导简单来讲就是在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纳入高档消费品这一类项目并且在原有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内将那些已经属于大众消费品一类的商品剔除掉诸如在第一年的消费税改革中我国将高档手表、游艇以及高尔夫球等纳入到高档消费品这一税目范畴;随后在第二次的改革中对烟产品计税的价格进行了调整即消费税税率上涨此外还在批发卷烟环节新增添了从价税。第二个是促进节能减排的发展简单讲就是在消费税征收的范围内纳入高污染以及高耗能等消费品税目并逐步增长这一类消费品的整体税率。就国内消费税在“营改增”背景下的总体发展状况来看要想体现出其本身调节功能的特殊性若是依靠现有的消费税制是难以实现的单方面来讲两者间还有很大的差距存在我们主要是从四个环节对当前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一)越位与缺位的情况同时存在于征税范围内就当前而言国内针对某些高污染、高消费以及高能耗的商品并没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诸如:一次性餐具、农药、铅蓄电池以及化肥等一类智力成本高以及污染较大的商品并没有出现在消费税征收范围中。(二)有一些问题存在于税率征收结构上现行于国家的消费税征收结构并不没有达到理想状态某些“三高”(即高污染、高消费以及高能耗)商品的税率较低而某些生活必需品的税率却非常高诸如:高档手表以及高尔夫球等高端消费品的税率分别是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二十而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却达到了百分之三十。又如针对成品油以及啤酒等常见消费品所采取的从量计征方式来看其中所涉及到的单位定额税大多是统一的固定不变的因而这类产品物价难以根据消费税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对于这样一种不合理的税率征收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弱其对于消费者理性消费的引导作用。(三)生产环节征收税率设置不合理除了钻石、钻石饰品以及金银首饰之外的消费税纳税行为均是在进口、生产以及委托加工等领域中发生的因而并没有包括在终极消费环节或者非流通领域当中这便会影响消费者消费过程中对征税的看法自然对于消费税消费调节作用的发挥也是不利的。此外就国内当前消费税采取的征收价内税方式来看所有的税额均包括在应税对象价格这一范围内而在购买发票以及商品标价上并未涉及到消费税税金这便意味着消费者处于被动负税的状态之中从根本上来讲对于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是十分不利的。二、消费税在“营改增”背景下进行改革的重要性为了同“营改增”之后的税制结构相适应为了更好地将存在于自身发展中的诸多问题解决就必须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革。(一)维护增值税的中性发展在试点改革“营改增”的进程中为了在缓解某一部分行业压力(税负上升)的同时实现企业負担减轻的政策性目标就实时的增添了两项新的优惠税率诸如:适用于现代服务行业的百分之六税率、适用交通运输行业的百分之十一税率以及使用有形动产租赁的百分之十七税率等加之以前的低税率百分之十三以及标准税率百分之十七共同组成了重要的四档税率为“营改增”的过渡期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然而从某些高档产品(如:豪宅以及豪华游艇)的过度消费行为来看并没有将量能负担原则体现出来显然是与税收公平理论相违背的。全面分析基础理论可知为了维护“增值税”的中性发展就不应当设置太多的税率档次虽然全世界有一百六十多个国家在征收增值税但是有一百二十几个国家所征收的税率是两档以下的因而针对某部分消费行为过度或高档的产品只有一档增值税征收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会使增值税的中性发展失去平衡。(二)满足货物劳务税制的优化需求国内主要的三种货物劳务税税种包含有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