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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舆论与媒体审判——以杭州飙车事件为例4浅谈网络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以杭州飙车事件为例【内容提要】杭州飙车事件中正是凭着网络传播和舆论监督的力量使得事件真相能得到公布。但是事件反应出了网络暴力和网络媒体监督角色畸变等问题。网络舆论的诸多特点导致了媒体从“媒体监督”滑向了“媒体审判”对社会造成了极大影响因此认识其作用剖析其成因才能引导网络舆论的科学发展。【关键词】网络传播网络舆论监督媒体审判杭州飙车网络暴力“5·7”杭州飙车案杭州交警所宣称的“70码”引起漫天质疑虽然在事发后电视、报纸等当地相关媒体曾一度“接到禁令”但是在网上曝光后在网络的“蝴蝶效应”下“欺实马”迅速成为热点关键词引发了“网络群体性事件”使这一起原本普通的交通肇事逐渐演变成社会事件。网络上流传着关于肇事者父母和肇事者朋友特殊背景的种种谣言而展开的关于车速问题和对肇事车主胡斌定罪的讨论可以说是此事件的焦点所在这场讨论可谓是又一场舆论“盛宴”。虽然不能依“法”对事件主角进行惩治但网民和媒介在这次实践的调查行动中依然取得了重大胜利。事件中的媒介干预行为一方面是媒介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力体现媒介有效发挥了舆论监督功能推动了社会公众对飙车现象的关注和反思。但另一方面通过对事件中的网络传播进行分析可以略窥网络目前存在的“媒体审判”问题。网络传播与舆论监督网络传播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匿名和缺乏法律监管机制的传播使网络信息的发布相对自由专业审查和审核程序相对宽松网络舆论具有的个性化、言论主体的多元化以及交流的及时性、互动性等特点但网络缺乏对责任主体的有效控制机制具备信息传受双重身份的网民使得网络媒体的舆论引导工作环境更为复杂、难度更大。[1]网络舆论监督特点时效性强网络媒体的“刷新”功能可以使信息受众可以及时接受到新闻事件最新的信息使网民的“案情追踪”心理和“推理判案”需要得到满足。在某些突发事件或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上网络舆论在会变得十分灵敏一旦流言在网络上形成传播则会起到非线性的放大影响可谓一波掀起千层浪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这就对相关部门对舆论监督的回应能力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在杭州飙车事件中相关部门“该快的没快”的处理方式则加剧了网民“民情激愤”的状况。跨地域性如果没有网络媒体“欺实马”事件很可能只是成为一个地方性的焦点而不会演变成一场全国性的事件。网络的介入使地方保护主义庇佑的一切无处遁形从而大大拓展了舆论监督的广度和力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舆论监督显现出监控有效揭发有力贴近百姓的新特点。[2]互动性强网络传播环境下多向度、多层面的“海量”信息纷至沓来在技术和人工的管理上传统大众传播中常见的受众受到组织机构“议程设置”的强力控制和影响已不可能。受众与传播者之间形成了更为良好的互动关系从而使得在网络传播的环境下新闻的舆论监督效果大大加强。从杭州飙车案中可看出网络新闻在舆论监督上的功能的逐步增强而舆论具有爆炸性、自发性和透明性的特点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直达某些相关部门和机构从而推动案件公正调查的开展。理性与非理性混杂作为此次事件中网民“聚集”的各大BBS和贴吧等形式的论坛是民众声言发出的主要途径在关于此事件的讨论专题中普遍存在着网络“暴力场”。在“欺实马”事件中由于警方调查不认真造成报道案情事实的错误使新闻失实网民无法接受产生了逆反心理和群体思考(Groupthink)的现象。群体思考的概念是指一群人在思考过程中常常会产生群体自我膨胀的现象以为群体的决策是正确的是具备理性的基础的。[3]虽然讨论中网民提出了许多明智的观点和建议但是也不乏漫骂、诅咒等暴力信息并且呈现出情绪化、暴力化和激进化的特点。因而网络舆论监督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它虽有众多网友参与但主要还是学生和部分城政工作者严格来说它仍只是少数人的监督;另外网络舆论监督还存在着一定的夸大事实因素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等隐忧。当然随着网络社区管理机制的日渐完善随着网友自身素质的逐渐提高网络舆论监督也将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网络监督与媒体审判傲慢的媒体审判近来“媒体审判”呈愈演愈烈之势。“深圳梁丽案”、“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湖北邓玉娇案”等虽有吸引眼球之处于司法视角看仍属个案。但就是这些个案在网络舆论冲击下发展成为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网络媒体对某些事件或现象舆论监督的“越位”在报道过程中从“媒体监督”滑向了“媒体审判”已经成为舆论监督实践中突出的问题。[4]而媒体仍然据“理”力争理由是:没有监督民情民意何以体现?司法的透明度何以表现?司法权力又何以制约?媒体审判一词出自美国媒体因其强大的传播影响力其对案件的预测性报道可能造成两个方面的消极影响:其一影响舆论并通过舆论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案。比如1998年的“张金柱”案这一判决是否受舆论影响至今还争议不断;其二就是媒体的不实、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