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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贷融资担保问题资金的短缺一直困扰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改革后实行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对风险大、收益小的农村市场失去了兴趣逐渐撤出了设在农村的网点过度集中于城市。同时正规金融机构受法规局限过多适用的担保方式单一且手续复杂多数农户、农村中小企业不能提供有效担保金融风险较大风险、成本与收益不成正比往往使专业知识欠缺的农民望而生畏从而造成了农民“贷款难”与金融机构“难贷款”两难并存的局面。为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政策和新举措多次提出要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担保品缺乏的问题以破解其融资难题。一、我国农村信贷融资担保的现状及缺陷(一)现状。在2009中国农村金融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成员、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韩俊先生发言指出:中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离普惠性的金融体系还有很大的距离我们目前有两亿多农户真正可以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信贷服务的大约占到三分之一。近年出版的《中国农村金融调查》的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有融入资金需求的农户大约占到了60.6%但这些想借钱的农户有42%以上没有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借到钱即使从正规金融机构贷到款的农户也有35.6%以上的农户表示这些贷款不能够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截止到2009年6月末全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只有118家(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全部引入的资本还不到50亿元吸收的存款只有130亿元发放的农户贷款55亿元。2008年所有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近7万亿元。目前我国农村的主要融资渠道有五个:一是政策性银行信贷(如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对农村粮棉油收购、加工企业的信贷业务);二是商业银行信贷(如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村镇银行等的信贷业务);三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四是民间高利借贷;五是民间亲情借贷。正规金融融资和非正规金融融资约各占一半。其中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融资的需求主要通过以担保形式提供贷款。农村信贷投放中涉及农村信贷担保的主要法律、法规为《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等。与农村信贷担保相关的法律还包括《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条款。目前我国农村信贷担保方式主要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等。(二)我国农村信贷融资担保的主要困境。1.信贷担保形式单一。目前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占农村信贷的绝大部分特别是小额信用贷款与联保贷款业务的试点使信用和保证贷款的比重进一步提高。抵押、质押贷款虽然较信用和保证贷款的风险防御能力高但由于农村信贷通常额度低、期限短且农村可供抵押物、质押物种类少故抵押和质押这两种担保方式反而使用的频度较低。2.信贷担保物缺乏。农民目前的财产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生产性固定资产和耐用消费品等。但这些财产在构成担保物的要素上均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农民因缺乏担保物而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3.农村“诚信缺失”造成信用困境。近年来相当多的供销、粮食和乡镇企业转制和改革拖欠、逃废或变相逃废、悬空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债务扶贫贷款被挤占、挪用和“视贷款为救济”的情况相当普遍导致大量银行呆坏账产生。不良的履约制度严重影响了信贷资金安全也限制了银行信用部门对部分农村地区和企业的信贷投入。同时当前农村尚未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银行信用部门通过借款人信用对贷款风险作出合理评估还有很多困难使得农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服务不得不慎重发放大额贷款要求有足够的担保抵押。4.信贷担保实现困难。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对农村、农民及农户的信用情况、生产生活及农产品等的销售了解程度不一贷前评估和贷后管理相对困难。而对抵押物处分、追索的法律缺位以及担保物的缺陷也会带来借款人违约后担保权人对担保物实际处分和获得补偿的困难。另一方面农村生产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容易因气候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经营的各类问题由此带来的农村信贷风险更加不易控制和弥补。二、造成我国农村信贷担保现实困境的原因分析造成我国农村信贷担保困境的主要原因为:农村信贷担保法律体系不健全、农村信贷担保物范围狭窄、农村信用环境薄弱、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农村信贷担保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全针对农村信贷的法律甚至针对农村金融的专门法律也没有。针对农村金融和农村信贷实施的法律条文全部散见于其他各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里如现行的《农业法》第四十五条对农村金融规范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六条对农业保险的相关规定又如现行《担保法》、《物权法》中对担保形式的相关规定等。这些规定或者过于宏观、原则对农村信贷担保的指导意义不强或者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分散的法律条文不利于行政管理机构、金融行业、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