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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9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有效推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9〕44号)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等15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4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保税集团在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料、件前其牵头企业应持凭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连同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向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海关审核无误后向其签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集团货物’戳记。”修改为“保税集团在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料、件前其牵头企业应当凭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连同合同副本或者订货卡片向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海关发放《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集团货物’戳记。”(二)将第十条“海关对保税集团进口的料、件予以全额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按规定向海关交纳监管手续费。进口的料、件应存入指定的保税仓库料、件出库加工时海关按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保税进口料、件进入加工环节时海关按对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如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修改为“海关对保税集团进口的料、件予以全额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进口的料、件应存入指定的保税仓库料、件出库加工时海关按照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保税进口料、件进入加工环节时海关按照对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如果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三)将第十四条“保税进口的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期满仍未加工成品复出口或转为进口的由海关按《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修改为“保税进口的料、件应当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延期变更手续但是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果期满仍未加工成品复出口或者转为进口的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发布)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修改为“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应当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办理异地加工手续。”(二)将第六条“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申请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须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回执》)。经核实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在《申请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修改为“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办理异地加工手续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回执》)。经核实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在《申报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三)将第七条“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必须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修改为“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报表》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