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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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51wf.com网址:HYPERLINK"http://www.51wf.com"http://www.51wf.com--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国家教育委员会1986-05-19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中学教师职务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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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5月19日发,职改字〔1986〕第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二级教师和中学三级教师为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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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小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小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第三条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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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1号1986年3月3日经研究,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等文件,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便制订《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执行。附件:1.《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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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技工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促进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发展,建立和健全教师工作责任制,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技工学校的特点和改革的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聘任〔或任命〕限额和任期。第三条技工学校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各级教师职务的限额应与批准的编制定员和工资增长指标相适应。第四条职务名称〔一〕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名称定为: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二〕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名称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