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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研究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内容提要:因果关系是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但内幕交易因果关系非常复杂很难举证。在美国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明呈现多元化根据不同的法律提起的诉讼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也不同总体而言要求较低。日本的证券法律虽然是以美国的证券法律为模型制定的但在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证明上要求较高。我国证券法律对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上也很难证明。我们可借鉴日、美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理论和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一引言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内容做了一定的修改具体表现为:第一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内幕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做了修改;第三加重了对内幕交易行为人的行政处罚。《证券法》修改后的内幕交易内容显得更加合理、准确和完善。特别是其第76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的内容:“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将有利于对投资者的保护。但是新修订的《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没有对其构成要件进行细化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归责原则、赔偿数额等内容未做规定使得该内容的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因果关系它是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但其证明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实践中原告常常因为无法证明因果关系而导致败诉。本文以美国和日本为视角对这两个国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进行研究比较制度的优劣分析制度差异的原因并立足我国实践结合我国证券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现状提出具体的措施希望能为完善我国相关理论尽微薄之力。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特征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与交易另一方的损失具有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与一般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相比较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异常复杂具体表现在:第一证券市场主体人数众多、交易迅速、成交量大同时证券市场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因此证券市场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由于大多数证券交易是通过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采取交易所主机撮合方式而完成的内幕交易行为人与受害人并不直接对应或接触这就给因果关系认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第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的复合因果关系。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证券价格的下降或上升但是影响证券价格上升或下降的因素非常多况且证券市场极为敏感一旦市场出现某种异常情况容易引起连锁反应促使多种原因相互交织最后导致证券价格的波动。有时内幕交易行为仅是其中一个因素将内幕交易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与其他风险因素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区分开来具有相当的难度。第三取证困难。内幕交易行为往往非常隐蔽等到侵权事实被查处或被揭露出来时已经过去了相当长一段时间此时有些证据已不存在或很难取证。因此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如果我们按照传统的民商法因果关系理论去证明会非常困难或者说根本不可能举证。正因如此很多国家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具体说来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体系和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不同因此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也各不相同。三美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之法律规制美国是世界上证券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证券法律制度最为完善。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制定的行政法规分别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各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在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方面美国表现出其独特的一面。一般说来在美国内幕交易既可以依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明示的诉权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及规则10b-5规定的默示的诉权提起诉讼。除此之外证券投资者还可根据州制定的证券法规提起诉讼或根据衡平法提起诉讼。而各种诉讼对因果关系的要求也不同因此美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非常复杂。(一)美国《证券交易法》10b及10b-5规则下默示诉权的因果关系在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以及美国SEC为配合实施该条而制定的10b-5规则是一个全方位的(catch-all)反欺诈规定。由于其内容非常富有包容性禁止的违法行为非常广泛所以尽管半个多世纪以来其内容未做过任何变动但却在无数的诉讼程序中被援引几乎适用于所有可以遇见或想象得到的情形。就该规则的具体适用而言被援用最多的是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及10b-5规则提起的诉讼属于默示诉权下的诉讼原告必须证明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