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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声读物发展中的版权挑战及应对刘维付当前有声阅读行业呈现蓬勃发展态势较好地满足了人们碎片化阅读的需求但是由于有声阅读产业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面临着市场监管缺失、行业竞争无序等问题从而导致有声读物盗版侵权现象比较严重。因此深入分析有声读物发展中的版权保护问题探索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思路及方法具有重要意义。应根据有声读物的独创性分析和判断其是否为作品有声读物是指以声音为语言形式以磁带、光盘、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为载体的出版物。我国有声读物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起步但随着移动互联网及新媒体的广泛普及懒人听书、得到、喜马拉雅FM等听书平台迅猛发展成为人们休闲娱乐及获取新知识的重要渠道。当前对有声读物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有声读物具有独特性、独创性等并且能以某种载体的形式进行传播应将有声读物归为作品;也有学者认为有声读物知识是对原作的简单复制并没有产生新的内容不应将之视为新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这个视角看有声读物能够以特定的载体复制和传播并且能以独特的声音将文字信息呈现出来带给读者不一样的听觉体验这说明有声读物可以被视为作品。但也应当看到有些有声读物只是对文字作品简单地进行录音处理并没有独创性和独特性如果将之视为作品很容易侵犯著作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对待有声读物而应根据有声读物的独创性对其进行分析和判断。从法律监管视角看自2010年开展维护网络版权的“剑网行动”以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互联网盗版侵权行为的蔓延但由于互联网盗版侵权的成本很低有声读物盗版侵权现象往往屡禁不止。有声读物版权保护面临监管立法滞后、公众版权保护意识缺乏以及盗版侵权成本较低的挑战有声读物监管立法滞后。首先有声读物是随着移动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新产业有声读物版权界定、版权保护等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存在法律漏洞。其次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声读物作为著作权法所界定的作品进行保护也未明确有声读物的原著作者、文字稿件版权人以及朗读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等导致对有声读物地市场监管存在法律漏洞也为各种侵权盗版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最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种类进行了列举但是没有将有声读物列入应当予以产权保护的范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版权侵权的处罚力度较小并且没有对侵权赔偿进行详细规定。公众版权保护意识缺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接轨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但由于受大众法律意识淡薄、知识产权观念缺失等因素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并未成为大众自觉的法律行为特别是在互联网世界里网民更习惯于“免费”的消费模式将免费获取知识信息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一些有声读物内容制作者认为自己可以随意复制、加工原创作品在制作有声读物时没有考虑原创作品的利益。有些听书平台甚至在未经有声读物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将有声读物“拿来”免费播放侵犯了有声读物所有权人的版权。盗版侵权成本较低。首先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网络音频的制作、复制成本越来越低人们可以非常方便地制作或复制各种有声读物。其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知识产品及服务如果涉嫌侵权问题在收到产权所有人通知时立即删除有关产品就可以免于承担法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有声读物领域的侵权盗版等行为提供了法律免责条款。再次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从这一政策法规要求看仅有少数网站具有经营有声读物的资格但是互联网平台上音乐网站、视频网站、社交网站等都涉嫌经营有声读物从而增大了有声读物版权监管的难度。最后有声读物版权保护涉及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可能会出现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等现象。解决有声读物发展中存在的版权问题应当加强对有声读物版权地保护立法培养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开展版权保护专项行动等完善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以著作权法的基本要求为出发点开展有声读物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为有声读物版权保护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比如应当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明确有声读物的内涵、性质等明确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内容、方式、主体、对象等明确行政部门、有声读物版权所有人、网络听书平台、听众等在有声读物版权保护中的责任、权利、义务等。此外应当修订和完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网络有声读物侵权、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网络视听行业准入等规定及标准为有声阅读市场监管及有声读物版权保护提供充分法律依据。提高公众对版权保护的法律认同。一方面深入开展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