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6
2/6
3/6
4/6
5/6
6/6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关于物权法几个问题的探讨一、物和物权的概念在传统民法中财产分为有体财产和无体财产。有体财产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体财产即财产权包括他物权、债权、股权等。近代以来出现了新类型的无体财产: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能量-电、光、热、磁、射线等。其中电、光、热、磁、射线等能量和有体财产一样可实际占有也被归入物属于动产。这样物的本质属性不再是有体而是可实际占有。也就是说物不应再定义为有体财产而应定义为可实际占有的财产。需要指出可让与的财产权可入质即可占有但并非实际占有而是视为占有与物不同。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所谓支配指自主作用即权利人可在物上实现自己的意志从而排斥他人的意志。通说谓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利益的排他性权利。需要指出:第一物权仅仅是对物的支配资格不问支配是否有利于权利人。物权人可不为谋利而支配物支配的结果也未必获取利益。第二支配即意味着排他排他性无须另外指出。对物的支配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形式。它们是物权的存在形式、表现形式学理上称为物权的权能。物权法是规定物权的法规定了对物的各种支配形式。物权法的体系就是对可实际占有的财产的各种支配形式的体系分完全支配形式和部分支配形式。完全支配形式即所有权;部分支配形式即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所有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所谓完全物权并非指权利人可同时利用物权的全部权能-物权的全部权能是不能同时利用的而是指权利人可在物权的全部权能中任意选择利用部分权能。所有权反映了物的归属是原始物权。他物权为所有权所派生。他物权反映了作为财产的此类财产权利的归属。所有权是物权体系的元点。所有权可为不同主体享有形成国家所有权、法人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自然人所有权。任何一种所有权都是对物的完全权利不因权利主体不同而不同。(一)国家所有权通说谓国家对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前文指出只有动产和不动产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是国家可直接、完全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中国家所有权的不动产客体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城市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建筑物以及法律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城郊和农村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资源。国家对归属于国家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股份、智力成果等享有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不享有所有权。国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投资于企事业法人后国家也不享有所有权。(二)法人所有权法人(不含“机关法人”)财产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动产、不动产;第二部分:他物权;第三部分:其他财产权如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其中企业法人的动产、不动产由企业法和公司法规定;他物权由物权法中的相应部分规定;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由相关法律规定。法人所有权的客体是法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前文指出国家所有的财产投资于企业后国家对所投资的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国家通过股权实现其利益。从法律上说国家投资的企事业法人的财产归属于法人不归属于国家。国家独资企事业不应称国有企事业。在我国国家所有又称全民所有。因此国家独资企事业也不应称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国家通过任免国家独资企事业法人的法人代表和其他负责人控制国家独资企事业法人的行为实现国家的意志。认为国家对国家独资企事业法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享有“终极所有权”的观点违反民法物权理论。认为法人所有权的观点损害国家利益的担心是不必要的。(三)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主体是自然村、乡一级组织。集体所有权客体是自然村、乡一级组织可直接、完全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自然村、乡一级组织行使集体所有权之所得应该用于集体组织成员的生存保障和公益事业。我国城市事实上已不存在集体所有权。过去的城市集体所有制成员或者去世或者成为退休职工。城市集体所有制已名存实亡。这一所有制曾为其成员提供生存保障现在城市已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它已无存在必要。(四)自然人所有权自然人所有权为各家学说所公认分歧主要在于对共有和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规定。1.共有共有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通说谓按份额共有为按份共有不按份额共有为共同共有。其实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均为按份额共有区别在于: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之间无特殊的身份关系或者说按份共有只存在财产关系不存在身份关系。因此按份共有人可退出共有关系即向非共有人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而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或者说共同共有既存在财产关系又存在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无法转让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解除以前共有人不能向非共有人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实际上正因为共同共有也是按份额共有共同共有关系解体时原则上共有人平均分割共有财产。否则这样分割就没有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