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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设置的“末位淘汰”是否合理?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吗?征询:我在去年入职一家销售公司进入公司后我才理解到单位有“末位淘汰”制度即每季度销售额排在末位的人就会被公司开除。今年一季度我的考核排在了最末位前不久我收到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我不能胜任工作要与我解除合同。请征询单位如此做合法吗?答:《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除须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还需要举证在劳动者才能缺乏时用人单位作出的培训或调整了工作岗位不能仅仅由于劳动者的考核不合格而解除合同。考核末位也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不能仅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还需要进展举证。需要留意的是假设符合第40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还需要提早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因而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选择要求接着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