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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部分探讨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掌握的一定范围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展示这种制度即证据开示制度。近来刑事诉讼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将探讨中的部分观点述要如下:一、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实意义第一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实现诉讼公正。刑事诉讼是一个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各项诉讼制度设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尽量拉近程序参与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同犯罪事实之间的距离。建立此项制度能够促进控辩双方充分的信息交流并以此弱化对抗制审判方式带来的副作用。在实行控、辩举证具有对抗特征的诉讼程序中控、辩双方可能采取各种“竞技”手段进行攻击、防御同时削弱对方的进攻和防御能力。因此需要在制度上解决以封闭信息作为“竞技”手段的问题。否则法庭审判将变成一场与查明事实真相毫不相干的司法竞技对抗。第二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开庭审判前有权了解被指控的事实上和证据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性原则的应有之义。然而由于新的刑事审判方式取消了卷宗移送方式被告人的这一权利将大打折扣。证据开示制度无疑会将这种因立法改变而给被告人权利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因为依此制度被告人可以通过其辩护律师知悉支持起诉的证据并有针对性地准备辩护。同时通过证据开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还可以了解到检察机关所掌握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些证据无疑会成为支持辩护的强有力的理由尤其是在我国辩方收集证据的条件和手段远远不及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的情况这一作用更为明显。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证据开示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证据开示被告人便没有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的手段控辩双方程序意义上的平等对抗则将成为一句空话。第三证据开示有利于确认对立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即诉讼的焦点而且通过获得准备诉讼所需要的信息以及在正式审理中难以取得的相关信息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第四设立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由于进行了证据开示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法庭中的质证就能做到有的放矢证据信息能够在庭审中得到充分的交流这无疑有利于法庭对案件事实形成正确的判断。也只有这样真正意义上的对抗制庭审方式才能得以顺利进行。否则在审判中控辩双方要么不积极参与法庭调查要么通过出示新的证据相互突袭而法官因为没有高质量的法庭质证难以对案件事实得出确定的结论不得不依赖于庭后阅卷或者进行调查核实证据的工作。长期下去法庭审判必将流于形式回到刑事诉讼法修订前的老路上去。第五设立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证据开示不仅可以使法庭审判不至因为需要调查核实证据而经常休庭以保证法庭审判不间断地进行而且可以保证案件事实建立在可靠的证据基础上被告人服判的可能性增大不必要的上诉和中诉也将大大减少。二、证据开示的范围关于证据开示采取双向还是单向的问题有学者主张为强化辩护功能防止检察官庭前针对辩护证据采取措施证据开示应是检察官对辩护律师的单方面的开示。因为控方的证据展示是律师先悉权的自然延伸因此检察官负有向辩方展示证据的宪法性义务而从现有的法律来看则很难推导出辩护律师也有向检察官展示证据的义务而且辩护律师取证的权利和能力较之公诉方极为有限。何况案件提起公诉也是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所以只能由控诉方单方向辩护方展示证据。也有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所以只能由控诉单方向辩护方展示证据。也有学者认为证据展示应是双向的。因为司法公正不仅要求程序公正还要求结果公正;不仅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公正还要求对被害人公正;不仅要求公诉人要有公正的心态和诉讼理念也要求律师要有公正的心态和诉讼理念。如果仅是控方向辩方展示证据对控方而言显然有失公正对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也有害无利。虽然英美等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历史确实走过了一个由单向开示转向双向开示的过程但这种转变不是随意进行的而是在经过激烈争论后理性化选择的结果。如果我们承认法庭审判中的突袭行为在控辩双方都可能发生就应当承认双向开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就我国刑事诉讼的现状而言采取双向开示原则也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积极开示证据。而只有检察机关能够通过开示证据辩方不开示证据检察机关即使用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也能够通过各种方法限制辩方得到控方的证据村料证据开示最终无法实现。对于证据开示是否对等的问题有学者主张应采取对等开示原则。也就是在法庭审理前控辩双方互相向对方展示已方对本案已获取的全部证据材料。对控诉方而言开示的范围应该是既包括自己准备在法庭审理中出示的证据也包括案件中存在的、不打算在法律上出示的证据对律师而言开示的范围也应是律师调查取得的所有证据材料。也有学者认为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