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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股东侵占行为及其限制途径研究论文关键词:大股东侵占现金股利限制途径论文摘要:"3-公司股权相对集中时大股东会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大股东侵占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在我国股市中现金股利也成为大股东侵占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股权分置的条件下“一股独大”和股权制衡均不能有效解决大股东侵占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限制大股东侵占的另一种途径。一、问题的提出(一)国外公司股权集中现象分析Berle和Means(1992)注意到股权分散在美国公司中很普遍资本的所有权被大量小股东分散持有而控制权掌握在经营者手中。二人的观点影响深远激发了大量“经理主义拥护者”方面的研究文献职业经理人负责公司的运转成为现代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然而Demsetz(1983)、Demsetz和Lehn(1985)、Shleifer和Vishny(1986)等人的研究却表明即使是最大的美国公司也存在所有权的适度集中。LaPorta等(1999)使用27个富裕国家的公司数据通过识别这些公司的终极控制股东(Ultimatecontrollingshareholder)发现除了具有非常好的股东保护国家之外股权分散公司相对较少。一些富裕国家如德国、日本、意大利和七个OECD国家的公司均表现出显著的所有权集中;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公司所有权集中的特征更加明显。Claessens等(2000)调查了东亚9国2980家公司发现超过三分之二的公司被单一大股东控制。这些研究结论表明公司股权的相对集中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个普遍现象。当公司股权相对集中时大股东拥有足够的动机和能力对公司实施控制如果大股东和小股东的目标不一致大股东会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转移公司资源实现自身目标从而损害小股东利益因此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矛盾成为股权集中公司代理利益冲突的主要来源。Johnson等(2000)使用术语“隧道(tunneling)”来描述公司控股股东为了自己利益从公司转移资源的行为。在新兴市场中由于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隧道”行为可能更加严重。大股东利用手中的控制权转移公司资源对小股东和企业员工的利益进行损害的“隧道”行为产生了一种新的委托——代理问题称为大股东侵占(Largeshraeholdersexpropriation)。(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特征2001年我国84%的上市公司目前仍然直接或间接地被政府最终控制着其中8.5%的上市公司仍为政府直接控制75.6%的企业则由国家通过金字塔型控股方式实施间接控制。同时我国法律及司法体制对小股东的保护较为欠缺而股权集中程度又相当高政府或法人机构往往充当大股东和控股股东的角色因此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比其他国家更加复杂。唐宗明和蒋位(2002)对大宗股权交易溢价情况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在亚洲国家和地区中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受侵害程度与印尼相近低于泰国、菲律宾、韩国但远高于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因此研究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行为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状况解决公司代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上市公司而言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等诸多原因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十分突出国家通过直接所有或终极所有控制着多数上市公司。同时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机制不健全缺乏对中小股东的有效法律保护存在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现实基础。本文研究大股东侵占的不同表现形式及其解决途径对我国上市公司具有借鉴意义。二、大股东侵占表现形式研究综述(一)国外研究大股东控制公司时倾向于寻求不与小股东分享控制带来的私人收益。大股东利用控制权获取私人收益的侵占行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Shleifer和Vishny(1997)列举了以下侵占类型:特权消费、再投资现金流于偏爱项目的非理性扩张、不再胜任公司运营工作仍不愿被接替的贪恋权位行为。LaPorta等(2000)也给出了几种侵占类型:转移资产的完全偷盗行为、对内部人发行股份稀释外部人股权、过高的薪酬、以偏爱的价格把公司资产卖给自己或其控制的公司或以转移价格卖给他们控制的其它实体。Faccio等(2001)研究了欧洲和亚洲商业集团内利益侵占的定量证据给出了两种表现形式:公司内部人选择投资低收益或负收益项目因为它们可以产生利益侵占的机会;家族所控制的商业集团内的关联交易并由此来侵占小股东的利益。以上各种侵占形式或多或少出现在不同的国家公司之中但由于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不同不同国家大股东侵占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存在差异。(二)国内研究韩德宗和叶春华(2004)对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侵占的表现形式归纳为以下方面:利用关联交易向母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转移利润如母公司向上市公司高价出售劣质资产或上市公司向母公司低价出售优质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