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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3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有哪些?当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下。1.调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及时仲裁。之所以规定这一原则是因为争议的产生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不一致对争议事实存在分歧和误解等通过宣传法制、说服教育疏导协商争议事项大都是可以解决好的。同时调解还具有简便、灵活、易行、迅速的特点以及缓和、改善双方矛盾的作用。贯彻调解原则应注意防止强行调解和久调不决的做法。强行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久调不决则违背了及时、迅速的原则。2.及时、迅速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尽快地解决争议。贯彻这一原则是由劳动争议的特点所决定。劳动争议与企业的生产和职工的生活密切相关久拖不决势必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因此劳动法明确了“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的要求。3.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回避情节的可能裁决不公都可以申请更换他人以保证仲裁公正顺利进行。是否采取回避措施由仲裁委员会决定。4.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单数组成仲裁庭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均为多数人组成难免意见有分歧而仲裁委员会成员、仲裁员均有平等的表决权为保证裁决不因少数成员意见的不一而难以作出故以少数服从多数简单多数即可做出裁决。《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决定。5.一次裁决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即行终结的法律制度。这是针对过去曾实行两次裁决所存在的弊端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得再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第二次仲裁只能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仲裁决定履行。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及时、迅速解决争议事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