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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量刑建议法律思考论文论文摘要摘要: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求刑权的有力途径也是国家刑罚权运行的重要方面。本文从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出发指出检察机关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的必要性并对量刑建议的具体操作进行了探索。一、公诉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权包括刑事案件的公诉权、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诉讼活动的监督权等权能。刑事案件公诉权的核心就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定罪科刑因此求刑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求刑权不仅包括定罪请求权而且还包括量刑建议权。可见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属于检察权的重要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当然包括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应当判处的刑罚说明公诉方的看法。因此公诉人当庭提出量刑建议是刑事公诉的自然要求。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了量刑的畸轻畸重。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的量刑判决出现畸轻畸重时进行抗诉的权利事实上赋予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和量刑审查权。所以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不仅符合刑诉法的规定而且符合宪法的精神。二、公诉量刑建议的必要性公正、效率司法的需要。为确保司法公正修订刑诉法规定了犯罪的指控由检察机关行使辩护由被告方行使法官在公开、透明、对抗的控辩模式中居中裁判从程序上有力地保证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但由于检察机关在行使控诉职能时仅仅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进行指控忽略了应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也就无法使被告方充分行使量刑辩护和请求造成对被告人的量刑由法院独家说了算事实上形成了对量刑的暗箱操作由此会不可避免地带来量刑的不公、被告方的不理解而引发的上诉上访以及法官的腐败等系列新问题。若把量刑建议作为必经程序引入庭审活动在庭审辩论阶段增设一个新的量刑辩论程序将定罪和量刑的司法对抗贯穿到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实现全程透明不仅从诉讼程序上真正体现法官的中立确保公正审判的作出而且能让被告方知悉其最关心的刑期的由来促使被告方认罪服判确保法律的权威大大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上访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控辩对抗诉讼模式的需要。修订刑诉法在庭审中设置了控辩对抗的诉讼模式强化法庭抗辩。传统的法庭审理只是围绕被告人的定罪和定性进行控辩对抗不可否认其抗辩力度是非常有限的远未达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从历年的司法实践看提起公诉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犯罪事实清楚犯罪性质无争议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控辩对抗只能是走走过场。一旦引入量刑建议公诉人就要阐述具体的量刑理由提出明确的量刑意见;辩护方就会开展对抗性很强的答辩以纠正控方量刑建议的不合理和疏漏之处提出自己的量刑请求争取法庭的从宽科刑;如此一来不仅法庭辩论得以充分展开而且法庭调查得以全面加强控辩双方对抗的诉讼模式得以真正落实。全面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公诉人业务素质的需要。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不仅要全面熟悉和把握案情而且要全面把握被告人法定和酌定的从重从轻情节;不仅要全面把握法律和刑事政策而且还要了解把握相关的判例;不仅要有充分的量刑理由而且还要密切关注庭审中的量刑情节的变化以便根据变化来及时修正、补充量刑理由和结论。庭审中提出量刑建议和进行量刑辩论时为了使辩方信服让合议庭采纳不仅要具备综合运用事实证据、法律法规的能力而且还要具备让听众信服的雄辩能力;这种压力必将促使公诉人增强办案责任心注重好案件的每一个细节真正把案件办深办细办透;这种压力又能促进公诉人的业务学习探究和思索想方设法尽快提高自身的综合业务素质。长此以往自我增压磨砺队伍形成氛围能有效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确保办案质量。三、公诉量刑建议的实践构想量刑建议刑度的确立。目前对量刑建议刑度确立的新问题主要有三种意见摘要:一是概括性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提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是我们公诉人的传统做法。这种量刑建议是一种广义的量刑建议没有充分体现个案中的各种量刑情节缺乏对法官的量刑制约不能充分保障辩护方的量刑请求权无法体现量刑建议的本质要求是不可取的。二是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对被告人提出明确具体的刑种刑期如在刑法规定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内提出判处被告人八年有期徒刑的建议。此种量刑建议的优点是精确到位要求公诉人具备较高的法律修养和量刑技能是今后的努力方向。但在开始施行时由于主客观条件的不成熟轻易引起公诉人出庭的被动和和被指控方的对立会影响公诉权的和谐正确行使。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