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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关于“性骚扰”案件的几点评说演讲范文近来媒体关于“性骚扰”事件的报道可谓连篇累牍沸沸扬扬。先有关于北京首起“性骚扰”案的聚焦接着传来武汉“性骚扰”案原告一审胜诉的消息。社会大众的眼球很快就被吸引到了这种事件上相关人士暗自兴奋不已。“性骚扰”在我国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这样一个话语表述也是“洋务运动”的结果。它大抵用来描述这样一种社会现象:与女性特别相关的、与女性私生活安宁权相关的、与女性身体权或性尊严相关的。“性骚扰”的实质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以言语或动作对妇女进行调戏、挑逗、侮辱或猥亵的情形。当然逻辑意义男人也可能被“性骚扰”但在当今这个男权强势社会里它还不构成一个值得法律关注的普遍问题。“性骚扰”问题的突显与下列因素相勾连:1)工业时代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使人与人的距离缩短冲突增多;2)社会经济发展传媒在逐利动机的支配下热衷于报道和炒作个人私隐问题追求轰动效应;3)法治时代下的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增强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的诉求欲望更加强烈;4)某些个人为了功利化的目的不惜以名誉换名声。“性骚扰”问题的法律调制方式通常有三种:第一宪法的保护方式。宪法确认和体现包括性安宁和性尊严在内的人格权和支配身体自由的人身权以防止受到以政府和国家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的损害;第二刑法的保护方式。刑法禁止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和人格的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民法的保护方式。民法对发生在公民之间的侵犯人格和人身的行为规定了明确具体的侵权责任。对“性骚扰”问题的处理手段通常可化约为财产补偿的办法。因为如果要侵害人公开说明、赔礼道歉只能越描越黑加重受害人的“不名誉”;也不能允许受害人“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让受害人去反“骚扰”一下侵害人;更不可能让受害人去怒掴侵害人几个耳光或者去掉侵害者的某个身体部件以解受害人心中之怒气如果这样制度本身就不文明了。但权利或尊严是一个体现了个人主观价值判断和内心感受的东西举例说同样一个猥亵动作会使某个人觉得受到了极大侮辱恨不得将受侮处象古代传说的那样切去以正清白对另外一个人来说她会觉得无所谓或者有所谓也很快可以用“恶狗咬了”一类的理由迅速缓解自己的不快。正因为如此所以法律在规定财产补偿时便在“漫天要价”或“得不偿失”之间确定了一个中性补偿标准。关于“性骚扰”问题在法律上有太多的困惑如何适当地规定“骚扰”的范围或程度都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比如说对某人讲一句“荤话”或做几次“流氓”动作算不算“性骚扰”?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进行挑逗或搂抱是否属于“性骚扰”;医生借看病之名对病人进行过分的拿捏也是“性骚扰”吗?在尊重个人的权利和生活空间的同时如何保护社会的公共交往空间和秩序是法律制度安排需要重点考量的问题。在男女授受不亲的时代或者在动辄上纲为“男女作风”问题的时期似乎没有“性骚扰”的烦恼但那样的社会我们谁也不喜欢。因此我们不能对法律作泛道德主义的安排或持法律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浪漫主义观念而应培育和生成适合时代要求的男女道德律。“性骚扰”事件的受害者通常被欺于“暗室”。孤男寡女之间的是是非非要在法庭上找一个说法不靠证据是不行的。因此当那些“被侮辱或被伤害的人”准备去打官司时我们不禁要追问一句:你有证据吗?*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关于“性骚扰”案件的几点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