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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答疑:营改增一旦选择36个月不能变的政策有哪些? 问:据说营改增后有些政策是可选择执行的,但一经选定在36个月内不能改变,请问:这些政策有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精神,有四个方面的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能变: 1、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该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但放弃免税、减税后,在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按照《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五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