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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等问题 2016年10月2日,一篇有关纳税筹划的文章(不征税变免税:关于取得政府补贴的纳税筹划),受到大众普遍的关注,很多读者给予了赞同,但一少部分专业人士批评为偷税,另一部分专业人士却批评为避税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应由税务机关调整。首先我要感谢这么多人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为了给全行业广大提供纳税服务的税务师们提供精准的法律支持,免得吓人吓己,也为建设法治社会及正确适用税收法治服务出一点力,我利用本文与大家讨论一下什么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等问题。 一、何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从条文上看,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目的,且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就要纳税调整。举一个例子(例1),某农业有限公司有一块农用地,年初他想要种花卉,且预订了种子,后来了解到种花卉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两者的毛利润差不多,但减去纳税后,薯类净利润更多,综合考虑后马上改为种薯类,这是否应调整呢。这个例子就是该农业公司通过安排,减少了纳税,完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字面规定的需要纳税调整的条件,但这个案例是否要调整呢,肯定不能调,我们看到的条文仅是该规定的表面意思,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如果要调整,这相当于给了税务局一个尚方宝剑,只要税务局偷偷听到你在讨论税且减少、免除、推迟了纳税,那么你就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如果该条文仅按字面意思解释,那就是历史的倒退,税务局将拥有无尚的特权,保护纳税人利益将成为实实在在的一句空话,企业的利益随时就可被剥夺。《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布以来,实际情况并没有按一些专业人士想的那样,因为从来没有在媒体上见过因想过且减了税被处理的案例,足以看出这个条文的不好把握,足以看出这个规定不是按照字面意思去执行。到了今年的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加上了人为安排的表述,该条文有了一定的进步,因为人为安排体现了违反常规而故意为之的意思。 我10月2日发表的那篇文章(例2),政府根据企业的投入进度,可以决定给予企业政策支持,这种支持不限于具体企业,也可以是企业的一个产业链条,而其子公司是农业公司(比如玉米种植公司),是母公司(比如淀粉厂)的上游企业,支持农业公司就是在培养农业基地,农业公司发展不起来母公司的淀粉生产就难以生存。而且,政府也有发展农业的补助政策,通过政府申请农业补贴能算安排吗?缴纳土地出让金列入政府预算收入,是土地局的事,争取农业补贴是发改委、农业局、财政局的事,农业补贴或不管什么补贴是要列入财政预算支出,受人大通过并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缴纳出让金与补贴根本不能挂钩,你如何能人为安排政府?何况发展农业也是有商业目的的,怎样算不合理商业目的? 我在某一税收专业人士群中曾经向所有群友提出过一个的问题,你们给自己的纳税做了筹划没有?而今,面对各位读者,我也另外提出几个问题,你们对收取的讲课费思考过怎样纳税没有,在讲课前你们想过你今天的服务内容按什么税种纳税,按什么标准征收增值税、附加、个人所得税,如何开具发票,如果想过,那么你们就是提前做了税收考虑,也可能做了安排,这种安排如果是违反《征管法》的,那么你就有可能是偷税,否则你有可能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如果按照上述提问,你是否觉得你内心只要考虑了税,就是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就有可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就有被调整的危险,如果你根本没有考虑,你由着服务接受方支付报酬且按标准去税务局纳税并开票,如果你这样做了,那么你学的税法还有什么用,你绝对没有讨论税法的资格。从上述分析看,税法视乎调整到了人的灵魂,《理论法学》上说法是不调整人的灵魂的,只有道德、宗教才能调整灵魂,道德、宗教不仅约束你怎么做,而且要约束你怎么想。税法也是法,它是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结合,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是要按照法学理论的要求制定和执行的,它绝不可能调整灵魂。 但法是要由执法人员正确解释的,如果不正确解读,专业人士动不动就建议审计部门介入等等,这无疑害人害己,害得自己不敢发言不敢考虑,因为只要一考虑就有目的之嫌。 笔者认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最关键的定义是不具有商业目的几个字,是指为了减少纳税而故意设计了这个交易,它与为了交易而设计税负较低的交易成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比如(例3),关联方某一企业有足够多的进项税,为了消化进项税,安排某一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