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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思考 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既包括跨国投资中的税收筹划,也包括跨国经营中的税收筹划,还包括其他经济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实施跨国投资是企业打入国际市场并达到跨国盈利和发展目标的根本措施和前提保证,也是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空间最大的一种。 一、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1.尽可能选择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 当前世界各国存在三种税制模式,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如百慕大、巴哈马、安道尔等;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香港、巴拿马、新加坡等;实行正常课税,但在税制中规定了便利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菲律宾等。显然,如果投资者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获得免税或低税的好处。通常跨国纳税人可以通过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的方式达到国际税收筹划的目的,如在避税地建立总部公司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中转销售机构。比如,我国某一跨国公司,母公司设在国内,在日本、英国和美国等均设有子公司,假设母公司或日本、英国的子公司要将所生产的产品运送到美国的子公司销售,这时,母公司或日本、英国的子公司可先将产品以低价售给设在避税地的总部公司,再由避税地总部公司将产品高价售给美国的子公司,美国的子公司按购入价销售产品(当然这种中转销售只是账面上的划转,并非真正把产品运送到总部公司再转运到美国的子公司,而是由母公司或日本、英国的子公司直接发运到美国的子公司)。这样通过总部公司的中转,我国的母公司或日本、英国的子公司因低价出售,美国子公司因高价购入而亏损或不盈利,而设在避税地的总部公司则因低进高出而双向获利,显然通过设在避税地的总部公司中转,整个公司增加了利润,并将利润体现在免税或低税的避税地,从而达到总体税负减轻的目的。此外还可以通 过在避税地建立控股公司、信托公司、贸易公司等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其共同特点都是把利润转移到设在避税地的基地公司。当然并非所有的企业只要选择在避税地投资就能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这里还必须结合居住国的有关税收规定,如果居住国实行居民管辖权且对国外投资不予免税的话,选择避税地投资就难于达到或难于充分达到节税的目的,最多只能得到延期纳税的好处。 2.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的差别,有的国家和地区不征或只征极少的公司所得税,有的国家和地区征收高达50%的公司所得税;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亏损结转等。跨国投资者如果能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使其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通常投资者可通过计算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负担率后,选择税收负担率较低、综合投资环境较好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目前世界上有近千个规定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性特区,这些地区总体税负尤其是所得税税负较低,是跨国投资者的投资乐园。当然,除了所得税外其他税种也会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只是影响程度不同也不如所得税明显。流转税是跨国纳税人负担的另一类主要税种,因此可以把流转税负担率作为衡量企业税收负担水平的另一个指标。还有各国对纳税义务认定上的差别也是衡量纳税人税收负担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纳税义务认定与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密切相关。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和非本国居民均仅就其发生或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征税,在该国投资的跨国纳税人,对该国只负有限的纳税义务;而兼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除对非本国居民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收入征税外,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收入均征税,这样该国居民便对该国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 显然,作为一个跨国纳税人在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的国家进行投资,税收负担水平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应尽量选择只实行单一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或者使自己成为兼行收入来源地和居民管辖权国家或地区的非居民纳税人,即尽量使自己成为有限纳税义务人,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此外,在跨国投资中,跨国投资者还会遇到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规避国际双重征税也是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必须要加以考虑的因素。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现今国家与国家之间普遍都签订了双边的全面性税收协定,根据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享受到许多关于境外缴纳税款扣除或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跨国投资人应尽量选择有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