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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水质化验制度1、为认真贯彻TSGG5001-2008《锅炉水处理监视治理规那么》和GB/T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锅炉房应装备专职或兼职的经当地质监部门考核发证的水质化验员。2、锅炉构造型号的不同选用相习惯的水处理方法。并及时进展化验和处理以确保锅炉水质符合要求。一般情况下要求化验时间和工程如下。1)每月进展一次原水硬度碱度PH值浊度的化验。有条件的单位应做水质全分析。2)当采纳炉外化学处理时每班至少进展一次给水(软水)、汽质量的化验。关于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锅炉在水处理设备运转工况稳定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化验时间。3)采纳炉内加药处理时给水和炉水的有关指标每天至少化验一次。4)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T/H的锅炉给水应进展除氧关于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给水溶解氧应小于等于0.050mg/L;假设采纳化学除氧那么应监测炉水的亚硫酸根含量。3、锅炉水质应符合GB/T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各单位应按照各自的锅炉及水处理方法把水质标准中的相应要求列出来。4、及时、正确、明晰、完好做好水质化验记录并将记录数据保存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