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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身意外损害保险合同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能够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能够投保)。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以下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本钱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才能、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才能、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管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到达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以下缘故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成心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依照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能够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任不管已否办理修改手续均自离任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商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场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商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以下单证: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3.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通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假如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通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