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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为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制定本办法。一、总体思路和原则(一)坚持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以下简称改制分流)。(二)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遵循以下原则: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2.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3.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二、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三、改制分流的范围(四)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以精干主业、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为目标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合理界定“三类资产”的范围。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五)改制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需精简分流的富余人员。四、改制分流的形式(六)改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改制企业可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改制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七)改制企业要建立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原主体企业在改制企业设立过程中有责任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督其产生程序的合法性。防止恶意侵犯投资人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五、资产处置(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十一)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